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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年以来,有些省、自治区,在所辖的某些自然条件艰苦、物价偏高的民族自治地区,建立了生活补贴制度;也有一些省、自治区提出要建立类似的补贴制度的意见。鉴于调整时期国家财政困难较大,过多解决这类问题的条件还不具备,为此要求,凡是一九八○年以来新建立了地区性津贴(补贴)制度的省、自治区,请将新建的津贴(补贴)办法,包括津贴标准、执行范围和人数、增加工资数额等情况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今后各地区需要建立类似地区性津贴(补贴)制度的,必须事先报经国务院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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