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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内乱,“四人帮”败坏了党风、政纪,在招收、调配职工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相当普遍。粉碎“四人帮”以后,由于党中央制定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在党中央领导下,加强了对干部的教育和纪律检查工作,国务院也一再强调加强政纪、法纪,反对不正之风,各级政府都在这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因此情况有所好转。但是,这股歪风至今尚未刹住。例如,一些领导干部依仗权势安插子女、亲友;一些干部利用职权弄虚作假,违法把农村的子女、亲友弄进城里安排工作;一些干部损害国家利益,通过“走后门”将自已的子女、亲友调到条件比较好的城市、单位或工作岗位;一些干部在招收、调配职工的工作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这些情况在许多地方仍然相当严重。 招收、调配职工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是当前党风不正、政纪不张的主要表现之一。人民群众对此极为不满。不坚决刹住这股歪风,不仅会破坏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挫伤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而且会直接妨害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的贯彻,妨害社会主义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严重注意这个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务必在今年内取得显著成效,将这股歪风基本上刹往。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对干部的教育,提高干部的思想觉悟。各级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广大干部反复学习《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精神,不断提高觉悟,使大家真正认识不正之风的危害,真正认识能否搞好党风、政纪是关系四化建设成败,关系党和社会主义国家兴衰存亡的问题。要教育干部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绝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要教育干部认真执行《准则》和遵纪守法。 要大张旗鼓地表扬遵纪守法、敢于同不正之风斗争的好人好事。总之,要通过正面教育,表扬先进和严肃处理违法乱纪案件,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对党、对国家、对人民的责任感,克已奉公,以身作则,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敢抓敢管,坚决同招收、调配职工以及其他方面的不正之风作斗争。 二、明确职责,加强对招收、调配职工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正确地贯彻执行包括招收、调配职工在内的各项劳动政策,监督检查政策的执行情况,纠正在招收、调配职工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是各级劳动、人事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应当振奋革命精神,克服涣散软弱状态和无所作为的思想,勇敢地承担起责任。首先,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干部一定要执法守法,廉洁奉公,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更不准收受贿赂徇私舞弊;一定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论不正之风来自何方,都要坚决抵制。其次,各级劳动、人事部门,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对招收、调配职工工作中的违法乱纪问题,认真进行检查、处理,不能畏难而退,听之任之;遇有处理不了的问题,要及时向领导部门反映,否则,就是失职。今后,在这方面发生严重违法乱纪问题,长期得不到检查处理又不向上反映的,要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以至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严格执行政策,完善各种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招收、调配职工的各项政策、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全民所有制和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从社会上招收职工,必须根据国家和省、市、自治区下达的劳动计划,任何单位不得超计划,擅自增加职工。招收职工的来源和对象,必须按当地劳动、人事部门规定的范围,并且在当地劳动、人事部门的统筹安排下,实行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办法。所有新从社会上招收录用的职工,都要在本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审查和监督。一般不能从农村招收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等),非从农村招收不可的,必须报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权限不能下放。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必须严格按照国发[1978]104号和[1981]164号文件的精神执行,不得扩大招收范围,不得降低招工条件,特别是从农村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必须严格审查,防止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各单位要严格用人制度。人员的招收、调动,必须从生产、工作需要出发,一切要通过组织,由有关的主管人员集体讨论决定。政府各级领导干部,首先是劳动、人事部门的领导干部,不准个人批条子,不能个人说了算。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一般不得转到全民所有制单位,个别需要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应当有增人指标,并要事前报经地、市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不得再将审批权下放。为了更好地防止和克服招收、调配职工中的不正之风,各地区和各部门可以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的精神,制定必要的制度,不断完善招收、调配职工的办法。 四、严肃处理违法乱纪的案件,维护政策、法令的严肃性。 发现招收、调配职工工作中的违法乱纪问题,要认真查清,严肃处理。特别是涉及某些领导干部的重大典型案件,各级政府一定要组织力量,在各级党委的领导和支持下,认真检查处理,发现一件,查处一件,决不放松、姑息。当前,检查处理的重点,主要是某些领导干部和劳动、人事部门干部利用职权,弄虚作假,非法把农村的子女、亲友弄进城镇安排工作,以及在招收、调配职工工作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问题。 处理这类案件,一般应贯彻以下原则:《准则》公布以前的从宽,但情节严重、群众意见大的,也必须严肃处理;《准则》公布以后的从严,特别是对《准则》公布前后连续违法乱纪、搞不正之风的,一定要严加惩处。对于违法乱纪的人员,不论是什么人,都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直至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制裁;越是领导干部或劳动、人事干部执法犯法的,越要加重处理。凡属违法乱纪、搞不正之风招收和调进的人员,一经发现即应退回。特别是非法从农村招收的人员,一律要退回农村去,绝对不能使违法乱纪者占到便宜。在处理违法乱纪和不正之风的案件中,要特别注意保护揭发、检举的同志,绝不允许打击报复,一旦发现有打击报复者,必须迅速从严处理,伸张正气。 五、切实加强领导,领导干部要亲自动手,层层抓紧。纠正招收、调配职工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是端正党风、政纪,改变社会风气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涉及的问题相当复杂,处理起来常常遇到种种阻力。因此,各级政府必须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具体领导。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要一级抓一级,抓住不放,抓出成效来。要支持各级劳动、人事部门的工作,为他们撑腰,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各省、市、自治区和各部门接此通知后,应当结合自已的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具体贯彻的措施。并且于最近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这方面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于六月底前将贯彻执行这一通知和检查的情况向国务院写一专题报告。在“六五”期间,每年都要对招收、调配职工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普遍检查,并将结果报告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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