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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
(一九五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国家机关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各地执行尚不一致。为避免相互影响,特统一规定如下:
一、 生产:产前产后共给假五十六天,难产或双生增加假期十四天。
二、 流产:怀孕不满七个月流产时,得根据医师的意见,给予三十天以内的产假。
三、 产假期间(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工资照发。
四、 产假期满,因病需要继续休养者,按病假处理。
*被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令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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