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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1992年5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二年三月起,适当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离休、退休费的10%增加离休、退休费。离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十二元的,按十二元发给;退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十元的按十元发给。

  基本离休、退休费的数额,按国家统一的政策规定核定。

  二、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职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参照上述办法增加退职生活费。

  三、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其中由财政开支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各地区、各部门在具体组织实施中,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注意做好思想工作,认真把这项工作做好。

  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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