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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教练员技术职称暂行规定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国家人事局拟订
一九八一年十月十五日国务院批转)


  为了更好地考核、培养和合理使用体育教练员,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他们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促进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体育教练员的枝术职称定为:国家级教练员、 高级教练员、一级教练员、二级教练员、三级教练员。

  第二条 确定或晋升枝术职称的体育教练员, 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刻苦钻研业务,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努力做好教学训练工作,为迅速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贡献力量。

  第三条 确定或晋升体育教练员枝术职称,应当以学识水平、教练训练能力和工作成就为主要依据,并适当考虑学历和从事教练工作的资历。

  第四条 中等体育学校毕业生,担任教练员见习一年期满,或具有同等学力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为三级教练员:

  (一)具有本专业一般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初步掌握体育教学训练的内容、方法,在主教练指导下,能带运动员完成某一具体训练任务。

  第五条 见习一年期满的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本科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以及三级教练员,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晋升为二级教练员:

  (一)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本项专业理论;

  (二)具有担任国内一般水平运动员的教学训练能力;

  (三)初步掌握一门外语。

  第六条 二级教练员或具有同等业务水平的,具备下列条件, 确定或晋升为一级教练员:

  (一)比较系统地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本项专业理论,并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

  (二)熟练地掌握体育教学训练业务,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够独立担任培养国家水平运动员的教学训练,并取得一定成绩;

  从事少年儿童训练的教练员,工作成绩显著,能够为优秀运动队输送相当数量的运动员;

  (三)掌握一门外语。

  第七条 一级教练员或具有同等业务水平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晋升为高级教练员:

  (一)系统地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本项专业理论,对本项教学训练有较深的研究,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著或训练工作报告;

  (二)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解决训练中技术关键问题,具有培养一级以下教练员和国家先进水平、世界水平运动员的能力,成绩显著;

  从事少年儿童训练的教练员,在少年儿童教学训练方面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工作成绩突出,并培养出具有少年世界水平的运动员;

  (三)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第八条 高级教练员或具有同等业务水平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晋升为国家级教练员:

  (一)具有广博而坚实的体育理论知识,对本项运动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著或科研成果;

  (二)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教学训练上有新的突破,能够解决训练中重大技术关键问题,在培养教练员和世界先进水平运动员方面,成绩卓著;

  (三)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语。

  第九条 确定和晋升体育教练员的技术职称,必须经过考核。在平时考绩的基础上,每一至三年考核一次。教学训练成绩突出,对国家作出重大贡献的,可随时考核, 破格晋升。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除评议其业务成绩外,还应对本专业必需的体育基础理论、专业理论和外语程度进行测验。

  第十条 确定或晋升体育教练员的技术职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技术职称评审组织考核评定。各级技术职称评审组织的组成,由同级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确定或晋升体育教练员技术职称,须由本人申请或组织推荐,填写专业干部业务技术职称呈报表,提交学术论著或训练工作报告,经过相应的评审组织评定后,由主管机关授予技术职称。

  国家级教练员、高级教练员,由国家体委授予;一级教练员、二级教练员、三级教练员由省、市、自治区体委授予。一级教练员以上报有关省、市、自治区人事局备案;国家级教练员、高级教练员报国家人事局备案。对取得一级教练员以上技术职称的教练员,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确定或晋升体育教练员的技术职称,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于营私舞弊或打击压制体育教练员的,应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于伪造学历、资历, 谎报成果,骗取技术职称的,应当撤销其骗取的技术职称,并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体育教学训练的现职教练员。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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