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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内贸易部《关于解决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农转非”问题的意见》,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解决部分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农转非”问题,对稳定计划生育工作队伍有着重要的作用,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有关的政策规定,精心组织,把工作做好,严禁各行其是,弄虚作假,坚决杜绝各种不正之风。对广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希望他们继续发扬奉献精神,安心和热爱本职工作,努力提高思想水平和工作水平,为实现“八五”人口计划和十年人口规划作出不懈的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国务院: 当前,正值我国第三次人口出生高峰期,是控制人口增长的关键时刻。一九九一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下发以后,控制人口增长的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是许多地方的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并未摆脱被动局面。实践证明,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必须有专人管理,以经常工作为主,使宣传教育深入千家万户,各种服务工作要做到育龄夫妇,才能有效地控制计划外生育。因此,乡(镇)计划生育专职人员的数量和质量将直接影响到“八五”人口计划的完成,关系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全局。面对艰巨而繁重的计划生育任务,各地从实际需要出发,择优从农村招聘了一批乡(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约有二十几万人,其中相当一部分人是我国大规模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初期就聘用并已经过多次培训,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农村知识青年。 在制定“八五”人口计划的过程中,各地计划生育部门纷纷要求,国家应制定一个有利于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的政策,其中当务之急是逐步解决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农转非”问题。考虑到目前国家财政还有困难,因此,我们建议:在“八五”期间,一次性为全国每个乡(镇)解决一至二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农转非”问题。为了用好这些“农转非”指标,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决部分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农转非”的指标适用范围为: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正式聘用、在岗的计划生育专职人员。 二、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办理“农转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热爱计划生育工作;工作积极,作风正派,熟悉计划生育政策,胜任计划生育宣传、技术、统计等业务中的某一项工作。 (二)年龄二十五岁以上,从事专职计划生育工作八年以上,或在老、少、边、穷等艰苦地区从事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五年以上,并愿意继续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 (三)在城市郊区和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工作的,需具有高中文化程度;在边远山区的农村工作的,需具有初中文化程度。 (四)计划生育工作成绩显著,能完成计划生育人口控制指标。 凡符合上述条件,并参加过计划生育系统半年以上培训或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等称号者,可在“农转非”指标内优先考虑。 三、解决部分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农转非”所需指标,由各地计划部门在国家下达的“农转非”总指标内统筹安排;地方管理部门根据当地计划部门安排的“农转非”指标计划,组织考试、考核,经地(市)人事部门审核,地(市)级公安、粮食部门审批,办理有关“农转非”手续。 四、为了使有限的“农转非”指标发挥更大的作用,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严格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 (二)县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要与“农转非”人员签订协议,规定“农转非”后在计划生育系统继续服务的年限不得少于十年。在此期间,除提拔使用外,不得调离。 (二)计划生育系统“农转非”的工作,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调查研究、摸清底数的基础上进行。要实行指标、对象公开,考试、考核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坚决杜绝各种不正之风。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公 安 部 国 内 贸 易 部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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