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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布牡丹峰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


(国函〔1994〕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牡丹峰等13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已经国务院审定,现予发布。

  加强对具有代表性和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和重要的自然遗迹等的保护,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履行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义务,对于保护自然,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与协调,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之间的关系,搞好自然保护区的规划与管理,结合实际,加强有关法规建设,保护好珍贵的自然资源。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建立健全法规、制度,积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工作,促进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四月五日

牡丹峰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
(共13处)


  黑龙江省                    
    牡丹峰自然保护区              
    兴凯湖自然保护区              

  浙江省          
    乌岩岭自然保护区

  安徽省
    鹞落坪自然保护区

  山东省
    马山自然保护区

  湖南省
    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
    壶瓶山自然保护区
    莽山自然保护区

  广东省
    南岭自然保护区

  云南省
    苍山洱海自然保护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防城金花茶自然保护区

  西藏自治区
    珠穆朗玛峰自然保护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沙坡头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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