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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一次(扩大)会议的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日)


  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关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一次(扩大)会议的报告》,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现将这两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立学位制度是发展我国科学和教育事业的一项重要立法,对培养、选拔科学专门人才具有重要意义。学位制度的实施既要有利于调动人们攀登科学高峰的积极性,又要有利于安定团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必须十分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注意发挥专家的作用,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国务学位院委员会第一次(扩大)会议的报告


  经国务院批准召开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一次(扩大)会议,于一九八0年十二月十五日至十八日在北京举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委员和中央有关部委的负责同志共六十多人出席了这次会议。会议期间,方毅同志到会讲了话。

  这次会议主要是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报国务院备案后即下达)。同时,对一九八一年实施学位条例的工作部署和设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问题进行了讨论。

  现将这次会议讨论的几个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

  会议认为,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要从我国实际出发,注意学习国外有益的经验,创造新经验;要有利于调动人们攀登科学高峰的积极性;要坚持各级学位必要的统一要求,保证应有的质量,也要注意防止要求过高;还要有利于安定团结。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两个文件,会议着重讨论了以下两个问题。

  (一)学位学科门类的划分问题

  国外大体有两种做法:一种如日本、苏联,国家统一规定各级学位授予的学科门类,分类一般划得比较粗。另一种如美国、英国,是由各授予单位自行规定授予的学科,国家只是在统计时加以综合分类,不做统一的规定。

  对我国学位学科门类的划分,大家比较一致的意见是,结合我国情况,统一规定学位的学科门类,并且划得粗一点为宜。大家赞成采用一九六四年制订学位条例时的学科分类方案,即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等十类。文学包括语言学、艺术学、图书馆学等,法学包括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等,教育学包括体育学等。待实施一段时间之后,再考虑是否增减调整。

  (二)从实际出发保证学位质量问题

  会议指出,我国学位获得者,除外国人外,在政治上应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人民服务;在学术上应相当于国外相应的学位水平。实施学位条例,必须把保证质量放在首位。在学位授予工作的掌握和管理上,硕士学位的授予比学士学位要严格一些。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更严格一些。特别是博士学位,如果把关不严,搞滥了就会影响我国学位的声誉,不利于教育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并且将在国际上产生不良的影响。要防止搞照顾,搞平衡,随便送分,甚至送学位等降低学位学术水平的做法,反对和抵制一切不正之风的侵蚀和影响。为了保证所授学位质量,必须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抓好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

  学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答辩或评审,按照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计划进行。本科毕业生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授予学士学位。

  硕士学位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考试,一般定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博士学位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考试门数,由学位授予单位决定,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硕士和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还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外语课。对硕士学位要求一门外语。对博士学位,大多数专业要求两门外语。个别学科、专业(如中医、古汉语、少数民族史等),可只考第一外语。

  硕士和博士学位的申请者,都必须有学术论文,并应进行答辩。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博士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二,建立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授予单位必须建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授予学位工作。它审查通过接受学位申请者,确定考试科目,审批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成员,应按条件认真遴选,并报主管部门批准。授予学科门类多、工作量大的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按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三,做好学位授予单位的审定工作。

  目前,我国培养大学本科学生的学校将近五百所,其中一九六六年前建立的约占百分之七十,其余属于一九六六年后新建或恢复的。培养研究生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共有六百多个。这些学校和科研机构培养大学生和研究生的条件差别很大,而且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还会存在这种差别。为了保证所授学位具有应有的学术水平,必须认真做好学位授予单位的审定工作。要对当前培养研究生和大学本科生的学校和科研机构,按学科、专业,从学术力量、教学工作质量、科学研究基础等方面加以综合考察,坚持条件,严格审核,确定有权授予各级学位的授予单位。各级学位的授予单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目前暂不具备条件的单位,要努力创造条件,争取今后增列为学位授予单位。这些单位有达到学士、硕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研究生,可就近向有权授予学位的单位申请学位。

  对学位授予单位审定工作的领导,会议决定采取分级归口负责审批的办法。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符合学位授予单位条件者,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高等学校及其专业,是否有权授予学士学位,以学校的主管部门为主进行审核,教育部复核。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及其学科、专业,是否有权授予硕士学位,按学科分系统进行审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复核。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及其学科、专业,是否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统一审核。

  第四,设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

  为了做好学位授予工作,会议决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按学科门类设立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等十个学科评议组。它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领导下的学术性的工作组织,由学位委员会委员和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水平的专家共三百多人组成(均系兼职)。学科评议组的主要任务是:(1)评议和审核有权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及其学科、专业;(2)拟订各学科门类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协助制订贯彻实施学位条例的规章、办法;(3)对于不能确保所授学位水平的单位,可以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资格的建议;(4)审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评议事项。

                  二

  这次会议还讨论了一九八一年学位授予工作的重点和如何完善我国的学位制度以及加强领导等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一九八一年学位授予工作的重点

  学位授予工作是一项新工作,涉及大量在校大学本科生、研究生和在职人员,为了把工作做好,需要采取逐步开展的方针。据统计,一九七八年、一九七九年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招收的研究生,大约有一万一千多人,将在一九八一年毕业。他们中绝大部分人将要申请硕士学位,个别人可能直接申请博士学位。另外,一九七七年和一九七八年入学的高等学校本科生有三十五万七千人,将要到一九八二年初和夏季毕业。因此,硕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将是一九八一年学位授予工作的重点。少数单位经过批准,可进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试点。今年还要做好明年大量学士学位授予的准备工作。对全日制高等学校以外其他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同等学力的学位申请者,拟推迟到一九八二年逐步开展学位授予工作。

  目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中有一部分研究生,在培养单位是否有权授予硕士学位审批之前,即将毕业。会议认为,从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毕业的研究生,如本人已完成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提出申请学位,可按照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本单位组织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如该单位今年被批准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则由本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补授相应的学位;如该单位未被批准为学位授予单位,申请者可按规定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会议认为,人大常委会已明令规定,我国学位条例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因此,对今年以前毕业的大学生和研究生,不再按学历补授学位。

  (二)关于获得学位后的工资待遇问题

  为了使学位制度更好地起到调动积极性的作用,在去年二月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学位条例时曾提出,获得学士学位和没有获得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的工资可以不加区别;但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者的工资原则上应该略高于没有获得学位的研究生的工资。这个问题,拟请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国务院科技干部局等有关部门,通过调查研究,提出方案,报请国务院审批决定。

  (三)关于加强学位工作的领导问题

  建立学位制度是发展我国教育和科学事业的一项重要立法,是适应我国四化建设需要的一项重要措施。我们能够自己培养博士、硕士,标志着我国教育的独立和教育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实行学位制度,不仅是教育、科学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也将促进人事制度的改革。这对培养、选拔科学专门人才和发展教育、科学事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建立学位制度是一项新的工作,我们缺乏经验,而且这项工作政策性强,学术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由一位负责同志亲自抓,并指定相应机构负责实施学位条例的日常工作。主管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较多、学位授予工作任务较重的部委和省市,可以成立学位领导小组或学位委员会。会议要求,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组织工作,做好政治思想工作,为逐步完善我国的学位制度做出贡献。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连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批转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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