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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文物特许出口管理试行报告的通告


(一九七九年七月三十一曰)


  国务院同意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文物特许出口管理试行办法的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文物特许出口管理试行办法》的请示报告


  随着党的工作着重点转移,如何使文物工作在加速我国“四化”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是我们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国务院国发[1974]132号文件的规定和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我们拟定了《文物特许出口管理试行办法》。

  文物出口工作,一九六0年根据我国当时的实际情况并参考其它国家的经验,由文化部、外贸部、商业部联合制定了《文物出口鉴定标准》,按照不同文物的情况确定一九四九、一九一一、一七九五(乾隆六十年)三条界线。这个标准,在以后的实践中证明,对保护我国重要文物起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考古事业的发展,对民间传世的文物收集和地下大批文物出土,除给国家提供了许多珍贵藏品外,也还有不少重复和价值一般的文物,可以按照“少出高汇,细水长流”的方针,有组织、有计划地作特许出口,为国家争取外汇。为此,国务院一九七四年在132号文件中,针对这个问题作出“乾隆六十年以前的一般文物,经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特许批准可以出口”的规定,但由于“四人帮”的干扰破坏未能进行。

  在拟定这个“办法”时,考虑到品种多,价值和存量又各不相同,在“办法”中很难规定具体项目和数量。我们认为参照博物馆藏品分类标准并掌握。这样既可保证重要的文物得到保护,不致外流,又可用比较好一点的少量文物换取较多的外汇。

  文物采用特许的形式出口,就不宜搞的次数过多、批量过大,否则就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我们设想,在近几年内,每年搞两、三次。这一工作,拟由我局文物商店总店统筹办理。

  特许文物出口工作 ,思想性、政治性很强 ,涉及到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外交政策,最容易使人敏感,稍有不慎就会引起国内外的各种反响,因此必须谨慎从事,严肃对待。我们现在这方面的工作还缺乏经验,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加以改进提高。

  以上报告和“办法”如无不当,请批转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执行。

文物特许出口管理试行办法
(一九七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国务院批准)


  一、 根据国务院批转外贸部、商业部、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商业管理和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政策的意见》第一项“乾隆六十年以前的一般文物,经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特许批准者可以出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 凡是特许出口的文物,一定要严格掌握,以在政治上不引起不良效果,不泄露国家机密为原则。根据国际文物市场变动情况,抓准住有利的时机,以出口少量的文物,换取较多的外汇,支援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建设。

  三、 特许出口文物(包括传世和出土文物)标准: (一)重复相同存量过多的; (二)对考古发掘出土的地下文物出口, 必须在完成科研任务之后,在国内无保留价值的;(三)符合上述两项条件的,还必须参照国家制定的博物馆分类鉴定标准,严格限定在三级以下(包含三级);(四)鉴定出口文物时,对于一时真伪难辨或有不同意见的器物,均暂不出口,以免不慎使重要文物外流。

  四、 文物特许出口工作,责成文物商店总店统筹办理。所需的文物由各地文物部门提供。文物商店总店在特许出口前,应将文物项目和数量,开列清单,提交文物鉴定委员会对文物年代、真伪、价值提出学术鉴定结论。最后经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签发《文物出口特许证》。

  五、 特许出口的文物,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后,文物总店应会同外贸部门,共同研究,商定具体的出口方式和价格。凡属采取公开销售方式的,应本着对国家有利的原则,既可委托外贸部门单独销售,又可由文物部门的文物商店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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