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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工棚或临时宿舍防火和卫生设施的暂行规定


(一九五九年五月二十日)


  大跃进以来,全国各地的基本建设工地都修建了许多工棚或临时宿舍,以满足基本建设工人、民工居住的需要。为了保证这些工人和民工的居住安全,对于工棚或临时宿舍的建设,作如下规定:

  一、工棚或临时宿舍(以下简称宿舍)的规划和修建,必须符合防火和卫生的要求。

  1.临时宿舍应当尽可能建设在离开修建的建筑物二十公尺以外的地区,离开森林区应在一千公尺以上,并且不得修建在高压线路通过的地方。临时宿舍的使用期限较长或在使用期间正值雨季的,不得修建在低洼潮湿的地带和其他可能被水淹没的地带。

  2.在独立场地上修建成批的临时宿舍,应当分组布置,每组最多不得超过十二幢。组与组之间的防火距离,在城市中不得小于十公尺,在农村中不得小于十五公尺;幢与幢之间的防火距离,在城市中不得小于五公尺,在农村中不得小于七公尺。

  3.厨房、锅炉房、变电室与临时宿舍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得小于十到十五公尺。

  4.为储存大量的易燃物品、油料、炸药等所修建的临时仓库,其与永久工程或临时宿舍区之间的防火距离,应当在一千公尺以上。

  5.临时宿舍区应当修建简易道路。

  6.应当划定厕所、垃圾堆和污水排出的地点。

  二、临时宿舍的修建,不论采用哪一种建筑结构,都应当注意防火要求。

  1.天棚高度,一般不应当低于二点五公尺。

  2.每个集体宿舍的居住人数,最好不超过一百人,并且每二十五人要有一个可以直接出入的门口,门宽不得小于一点二公尺,门扇必须向外开。

  3.采用易燃材料修建的房屋,构件与烟囱应当有一定的距离,在烟囱上口必须备有防火罩,以防止火星飞扬。

  4.采用易燃材料修建的屋面、外墙和间壁,应当尽可能抹上草泥或砂浆。

  5.建筑物的四周和道路两侧,应当修建排水明沟。

  6.照明电线应当有良好的绝缘,并且尽可能采用拉线开关。如果采用油灯、蜡烛等明火照明,应当规定固定位置,周围加以防护,并且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

  三、为了确保安全,根据各地条件,应当设置一些消防设施和工具,如简易储水池、消火栓、砂袋、水桶、手运水泵、灭火器等,并且建立防火制度,进行定期检查和消防演习。

  四、修建临时宿舍要有规划和简要设计,并且应当经过当地主管机关的审核批准,才得施工。

  五、临时宿舍使用期间,应当有专门机构和群众性的消防卫生组织,负责日常的维护修缮工作,并且应当经常发动群众开展防火和卫生运动。

  六、供临时使用的商店、食堂、俱乐部等临时建筑物的防火设施,也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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