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目录 秀莎网 |
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各高级陆军学校政治部保卫部,各军区、海军、空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精神,结合部队的实际情况,对条例中所列案件的管辖范围通知如下: (一) 军事法院直接受理下列案件: 1.遗弃伤员案(第十五条); 2. 虐待俘虏案(第二十一条)。 (二) 军事检察院直接受理下列案件: 1.武器装备肇事案(第三条); 2.泄漏、遗失军事机密案(第四条第一、二款); 3.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案(第五条); 4.私放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第八条); 5.虐待部属案(第九条); 6.违抗命令案(第十七条); 7.假传军令案(第十八条); 8.军事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 (三) 保卫部门负责侦查下列案件: 1.为敌人或外国人窃取、刺探、提供军事机密案(第四条第三款); 2.逃离部队案(第六条); 3.偷越国(边)境外逃案(第七条); 4.阻碍执行职务案(第十条); 5.盗窃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案(第十一条); 6.破坏武器装备或者军事设施案(第十二条); 7.战时自伤案(第十三条); 8.战时造谣惑众案(第十四条); 9.临阵脱逃案(第十六条); 10.故意谎报军情案(第十八条); 11.贪生怕死投降敌人案(第十九条); 12.掠夺、残害战区无辜居民案(第二十条)。 本通知自1986年5月1日起试行。 |
回目录 秀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