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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全军正规的内务制度,维护良好的内外关系,明确职责,进行行政管理,培养优良作风,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捍卫人民共和国和社会主义制度,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新时期的总方针是,建设一支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这些为制定本条令的根本依据。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把提高战斗力作为检验各项工作的根本标准。牢固树立人民解放军永远是一支战斗队的思想,以军事训练为中心,以正规化建设为重点,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建立正规的内务制度和良好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加强装备物资和军事设施的管理,努力提高军队适应现代战争的作战能力。 坚持政治工作的生命线的地位,保证我军在政治上永远合格。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使部队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常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使全体军人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高度重视反腐蚀斗争,巩固部队的社会主义思想文化阵地,始终保持坚定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官兵一致、军民一致、军政一致的原则,实行政治、经济、军事民主,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军的精神。按照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要求,提高全体军人的思想道德素质。 坚持从严治军、依法治军,实行严格科学的行政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贯彻严格管理、耐心说服,按级管理,各负其责,教养一致、训管结合,干部带头,以身作则的原则,赏罚严明,令行禁止,不断增强军队的组织性、纪律性,保持军队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 继承和发场我军的优良作风。培养勇敢战斗、不怕牺牲、不怕疲劳、连续作战和勇敢顽强、坚决积极、迅速准确、严守纪律的作风;培养忠于职守、无私奉献,深入实际、求真务实,艰苦朴素、廉洁奉公的作风,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第四条 本条令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参训的预备役人员。 第五条 各级首长和机关对本条令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检查监督,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 军人宣誓 第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七条 军人宣誓,是军人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公民入伍后,必须进行军人宣誓。军人誓词是: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我应尽的光荣义务,为了负起革命军人的神圣职责,我宣誓: 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中国人民解放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努力学习军事、政治、科学文化、苦练杀敌本领,爱护武器装备,保守军事秘密,发扬优良传统,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勇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英勇战斗,不怕牺牲,保卫社会主义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在任何情况下决不背叛祖国。 以上誓词,我坚决履行,决不违背。 第八条 军人宣誓的基本要求: (一)宣誓时间,应在新兵体检复查和政审之后,但不应迟于入伍(入校)后四十五天。 (二)军人宣誓前,分队首长应对宣誓人进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性质、宗旨、任务、军人使命等教育。 (三)军人宣誓,部队以连(营、团)为单位,由连(营、团)首长主持召开大会实施;军校由学员队或校首长主持召开大会实施。 (四)宣誓要庄重严肃,着装整齐。宣誓地点应尽可能选择在具有教育意义的场所。以团为单位进行宣誓时,还应举行迎(送)军旗仪式。 (五)宣誓结束后,宣誓人应在所在连队的宣誓名册上,亲笔签上自己的名字,连队首长将宣誓名册呈交部队首长,由部队首长签名后交司令部存档。 第九条 军人宣誓大会的程序通常是: (一)宣誓大会开始。 (二)大会主持人讲话(简要说明宣誓的意义,讲解誓词的基本精神)。 (三)宣誓(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举,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队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 (四)宣誓人代表讲话。 (五)其他代表致祝词。 (六)首长讲话。 (七)宣誓大会结束。 第三章 军人职责 第一节 士兵职责 第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包括士官(军士长、专业军士)、军士(上士、中士、下士)和兵(上等兵、列兵)。其一般职责: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勇敢顽强,严守纪律,坚决完成任务。 (二)积极参加军事训练,熟练地掌握手中武器和技术装备,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三)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提高政治觉悟。 (四)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五)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爱护武器和公物。 (六)尊重领导,服从管理,团结同志,爱护集体荣誉。 (七)积极参加军事体育训练,锻炼身体,增强体质。 (八)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安全规定,防止事故。 第十一条 军士长负有直接领导管理和组织指挥所属士兵进行战斗、训练、执勤和工作的责任。军士长除履行士兵一般职责外,还必须: (一)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一切行动做士兵的表率。 (二)领导部属落实战备措施,随时准备执行战斗任务。 (三)熟练掌握和认真管理所配备的武器装备,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四)组织领导部属的专业训练,不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术水平。 (五)关心和爱护部属,严格要求,大胆管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二条 士兵的专业职责,由总部或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制定。 第二节 军官职责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的一般职责: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二)服从命令,一切行动听指挥。 (三)积极学习军事、政治、科学文化,不断提高现代化作战的指挥能力,坚持完成作战任务。 (四)精通本职业务,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负责地完成本职工作。 (五)熟练掌握和认真管理所配备的装备,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六)尊重士兵,爱护下级,团结同志,处处做士兵的表率。 (七)尊重地方政府,热爱人民群众。 (八)严格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遵守安全规定,防止事故。 第十四条 军官的专业职责,由总部或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制定。 第三节 首长职责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各级首长,对所属部队(分队)的作战、训练、行政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后勤和技术保障工作等负完全责任。其一般职责: (一)教育部属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二)了解和掌握部队(分队)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意图,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并领导部署贯彻执行。 (三)领导部属做好战备工作,完成作战任务。 (四)领导部属的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 (五)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严格行政管理,保证部队(分队)完成各项任务。 (六)掌握所属部队(分队)的编制和实力情况,严格执行编制规定。 (七)教育培养所属军官,不断提高他们的组织指挥能力和管理水平。 (八)领导部属管理好装备,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九)关心和爱护部属,改善其物质、文化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十)领导后勤,技术保障工作。 (十一)教育和监督部属遵守保密纪律,做好安全工作,预防各种事故。 (十二)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首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要指定代理人履行其职责。 第四节 主管人员职责 第十七条 团长职责 团长和团政治委员同为全团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团的工作。团长对全团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 (一)了解和掌握全团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意图,适时提出军事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要求,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团的战备工作,指挥全团完成作战任务。 (三)领导全团的军事训练,规定营、连的训练任务,经常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军事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领导部属严格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遵纪守法,严守秘密,做好安全工作,预防各种事故。 (五)掌握全团的编制和实力情况,严格执行编制规定,做好装备管理工作。 (六)教育培养所属军官,不断提高他们的军政素质和业务能力。 (七)领导后勤、技术保障工作。 (八)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九)关心机关建设,发挥机关的职能作用。 (十)领导全团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十八条 团政治委员职责 团政治委员和团长同为全团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团的工作。团政治委员对全团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具体职责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副团长职责 副团长隶属于团长和团政治委员,协助团长工作。在团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代行团长职责。 第二十条 团参谋长职责 团参谋长隶属于团长和团政治委员,是部队的参谋长和司令部的直接首长,对司令部的工作负完全责任。 (一)了解和掌握全团军事工作情况,组织拟制军事工作计划,适时向首长提出报告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搜集、研究作战所需要的情况、资料,拟制本团的作战方案,落实各项战备措施,保证全团按时进入等级战备状态。 (三)传达首长决心,组织各分队的作战行动、协同动作、通信联络和战斗保障,掌握战斗进展情况,及时向首长提出建议。 (四)组织拟制全团的军事训练计划,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全团的军事训练,保证训练任务的完成。 (五)组织全团的行政管理工作,检查全团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做好安全保密工作,预防各种事故。 (六)掌握全团的编制和实力,执行兵员使用管理规定,做好装备的组织计划和管理工作。 (七)组织和协调机关的军事行政工作,指导后勤、技术保障工作。 (八)领导司令部的组织、业务、思想作风建设和直属分队的军事行政工作。 (九)关心部队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十)组织总结交流军事工作经验。 第二十一条 团副参谋长职责 团副参谋长隶属于团参谋长,协助参谋长工作。在参谋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代行参谋长职责。 第二十二条 团政治处主任职责 团政治处主任隶属于团长和团政治委员,是政治处的直接首长,对政治处的工作负完全责任。其具体职责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团政治处副主任职责 团政治处副主任隶属于团政治处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在主任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代行主任职责。 第二十四条 团后勤处处长职责 团后勤处处长隶属于团长和政治委员,是后勤处的直接首长,对后勤处的工作负完全责任,在组织后勤保障工作时,受团参谋长的指导。 (一)了解和掌握全团后勤工作情况,组织拟制后勤工作计划,适时向首长提出报告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团首长的作战决心和团的作战行动计划,组织拟制后勤保障计划,调整后勤力量,保障作战任务的完成。 (三)组织全团后勤装备、物资和经费的请领工作,做好后勤装备、物资的供应、储存、管理和保障,预防各种事故。 (四)督促检查全团遵守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杜绝贪污、浪费。 (五)组织全团的农副业生产,改善官兵的物资生活。 (六)负责全团的营产管理、营区绿化和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搞好营区建设。 (七)领导全团的卫生防病工作。 (八)领导全团后勤人员的专业训练。 (九)领导后勤直属分队的军事训练和军事行政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军政素质和业务水平。 (十)领导后勤处的组织、业务、思想、作风建设。 (十一)组织总结交流后勤工作经验。 第二十五条 团后勤处副处长职责 团后勤处副处长隶属于团后勤处处长,协助处长工作。在处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代行处长职责。 第二十六条 团技术处处长职责 团技术处处长隶属于团长和团政治委员,是技术处的直接首长,对技术处的工作负完全责任。在组织技术保障工作时,受团参谋长的指导。 (一)了解职掌技术工作情况,组织拟制职掌的技术工作计划,适时向首长提出报告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团首长的作战决心和团的作战行动计划,拟制技术保障计划,调整技术力量,保障作战任务的完成。 (三)组织技术训练,检查训练结果,保障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掌握技术装备的数量和技术状况,及时组织技术保养和维修,使之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五)组织专业车场和教练场的技术建设,指导车场勤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六)组织制定技术工作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事故。 (七)组织技术装备备件、器材等的请领、供应和储存,负责专项经费管理。 (八)领导技术修理分队的训练和军事行政工作,提高其军政素质和技术保障能力。 (九)领导技术处的组织、业务、思想、作风建设。 (十)组织总结交流技术工作经验。 第二十七条 营长职责 营长和政治教导员同为全营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营的工作,营长对全营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 (一)了解和掌握全营情况,根据上级军事工作的指示、计划和要求,制定落实的具体措施,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战备工作,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营完成战斗任务。 (三)领导全营的军事训练,组织落实训练计划,保证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领导部属严格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遵纪守法,严守秘密,做好安全工作,预防各种事故。 (五)掌握全营的军事实力,加强兵员和装备的管理,保证人员的在位率和装备的完好率达到规定的标准。 (六)教育培养所属军官,不断提高他们的军政素质和业务能力。 (七)领导全营的农副业生产,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八)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八条 政治教导员职责 政治教导员和营长同为全营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营的工作。政治教导员对全营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具体职责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副营长职责 副营长隶属于营长和政治教导员,协助营长工作。在营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代行营长职责。 第三十条 营卫生所所长职责 营卫生所所长隶属于营长和政治教导员,负责全营的卫生工作。在业务工作上受团卫生队队长指导。 (一)指导各连进行战场自救互救训练,战时组织伤员的救护、卫生处理和后送。 (二)组织实施卫生防病常识的宣传教育,使全营人员养成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习惯。 (三)根据季节和任务的转换,适时提出预防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抢救治疗病员,发现传染病及时报告,进行隔离或送医院就医,并做好消毒工作。 (五)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卫生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向营首长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六)协助营首长进行内务卫生检查,指导有关人员定期进行室内、食堂及厕所的消毒。 (七)组织本所人员及连队卫生员的业务训练,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 (八)负责本所药品、器械的请领、储备、保管、更换和维护保养。 (九)指导各连搞好饮食卫生工作。 (十)负责全营训练、施工、生产等各项任务的卫生勤务保障工作。 第三十一条 连长职责 连长和政治指导员同为全连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连的工作。连长对全连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 (一)熟悉全连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要求,结合实际,计划安排军事工作,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连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连完成战斗任务。 (三)组织领导全连的军事训练,按计划完成训练任务,提高全连人员的技术战术水平。 (四)领导全连认真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组织纪律,养成良好作风。 (五)掌握全连的军事实力,加强人员和装备的管理,保证人员的在位率和装备的完好率达到规定的标准。 (六)教育和培养所属军官和军士长、军士(班长),提高他们的组织指挥能力和管理水平。 (七)组织全连的业余生产,管理好连队的伙食、经费、物资和营产。 (八)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九)教育全连严守秘密,做好安全工作,预防各种事故。 (十)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二条 政治指导员职责 政治指导员和连长同为全连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连的工作。政治指导员对全连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具体职责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副连长职责 副连长隶属于连长和政治指导员,协助连长工作。在连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代行连长职责 第三十四条 排长职责 排长对全排的工作负完全责任。 (一)领导全排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排完成战斗任务。 (二)领导全排完成军政训练任务,提高全排人员的军政素质。 (三)领导全排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内务制度,维护正规的生活秩序,养成良好作风。 (四)教育全排爱护装备,严格执行装备的保养、保管和使用规定。 (五)帮助班长、副班长提高组织指挥能力和管理水平。 (六)掌握全排人员的思想情况,关心爱护士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七)教育和监督全排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 (八)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五条 技师职责 技师职责职掌的技术装备的维修保养,并指导有关人员正确使用和维护。 (一)熟悉技术装备的性能、构造、原理、熟记其使用、保养规定。 (二)指导技术装备的正确使用和保养,及时维修或送修。 (三)定期检查测试技术装备,切实掌握其技术状况。 (四)准确填写技术装备的履历书、技术状况记录和有关表报,妥善保管技术资料。 (五)负责本单位的技术装备和知识教育,指导技术训练。 第三十六条 司务长职责 司务长负责全连伙食、财务管理和炊事班的思想、作风、纪律建设。 (一)领导炊事班进行专业技术训练,提高炊事技能和营养卫生知识水平,改善连队伙食。 (二)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及时请领和正确使用经费,厉行节约,按月公布伙食帐目。 (三)领发、保管连队的被装、粮秣等物资,严格管理,正确使用,做到帐物相符,定期核算报销。 (四)管理连队的营房、营具及其附属设施,防止损坏或者丢失。 (五)管理连队的业余生产,做好产品的储藏保管工作。 (六)经常了解炊事人员的思想情况,及时做好思想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七)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七条 班长职责 班长对全班的工作负完全责任。 (一)带领全班做好战斗准备,指挥全班完成战斗任务。 (二)带领全班完成军政训练任务,提高全班人员的军政素质。 (三)带领全班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内务制度,养成严格的组织纪律性和良好的作风。 (四)带领全班爱护装备,严格遵守使用规定,熟练掌握手中武器。 (五)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情况,及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全班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六)教育和监督全班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 (七)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八条 副班长职责 副班长隶属于班长,协助班长工作。在班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代行班长职责。 第三十九条 炊事班长职责 炊事班长对全班的工作负完全责任。 (一)教育全班热爱本职工作,积极改善伙食,使全体人员吃饱吃好。 (二)组织全班的专业技术训练,提高炊事技能。 (三)带领全班严格执行内务制度,严格组织纪律,养成良好作风。 (四)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全班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五)带领全班搞好食堂、厨房卫生,保证饮食合乎卫生要求。 (六)教育全班厉行节约,养好家畜家禽,做好小菜腌制等副食品加工和蔬菜储藏工作。 (七)教育和监督全班遵纪守法,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 第四十条 军械员兼文书职责 (一)领发和登记全连的武器、弹药、器材和军械装具。 (二)管理连队集中存放的武器、弹药、器材和军械装具,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三)检查了解全连武器装备的使用、保养和保管情况,并给予技术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四)及时送修损坏的军械和器材,按规定回收、上交旧废品和缴获的军械、物资。 (五)保管士兵档案,按时准确统计、上报连队实力。 (六)填写和保管全连军人登记表、名册和规定的表报。 (七)领发、登记和保管条令、条例、文件、教材和教具、文具。 第四十一条 给养员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供应标准,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驻地有关供应规定。 (二)领取和采购粮秣、副食、燃料和炊事用具。 (三)协助炊事班调剂好伙食。 (四)及时清理单据,向司务长结帐。 第四十二条 卫生员职责 (一)抢救、治疗、护理伤病员,护送伤病员及时就诊。 (二)按时组织预防接种、服预防药,指导卫生防病工作,督促全连执行各项卫生制度。 (三)进行卫生宣传教育,负责连队的卫生防护和自救互救训练。 (四)指导炊事班搞好饮食卫生、负责饮水净化和消毒。 (五)经常了解驻地疫情,发现传染病及时报告,并采取防疫措施。 第四十三条 通信员职责 (一)准确、迅速地传达命令、指示和报告,按时传递文件。 (二)熟记有关单位的番号、代号、熟记口令、路标、信号和敌我识别标记。 (三)熟记有关首长和单位的位置、距离、路线及沿途情况。 (四)及时取送、分发报刊和邮寄品。 第四十四条 全军相当于团的单位的主管人员的有关专业职责,由总部或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制定。 第四章 内部关系 第一节 军人相互关系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不论职位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第四十六条 军人由行政职务和军衔,构成首长和部属、上级和下级以及同级的关系。 在行政职务上有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首长又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部属又是下级。部属的上一级首长是直接首长。 在行政职务上没有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 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军衔高的是上级,军衔低的是下级,军衔相同的是同级。 部属、下级必须服从首长、上级。 第四十七条 首长有权对部属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下达命令的首长,应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首长。 命令下达后,应及时检查部属的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要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新的命令。 第四十八条 部属对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首长。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提出建议,但在首长未改变前,仍须坚决执行。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急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无法请示报告时,应根据首长总的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机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向首长报告。 部属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的同时,应向直接首长报告;因故不能报告,应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 第四十九条 不同建制的军人共同执行任务时,要服从上级指定的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 军人在战斗中与上级失掉联系时,要积极设法恢复联系,一时无法恢复时,要主动接受友邻部队(分队)首长的指挥。如同友邻也联系不上,应主动组织起来,由行政职务高的负责指挥;一时难以区别行政职务高低时,由军衔高的负责指挥。 第五十条 军人临时离开原建制到其他单位工作时,要接受所在单位首长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节 官兵相互关系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和士兵之间的关系是:官兵一致,平等相待。军官和士兵要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帮助,同时协力地完成各项任务。 第五十二条 军官要爱护士兵,做士兵的表率。军官必须: (一)严格管理,耐心说服,并心士兵的成长和进步。 (二)了解士兵的情况,主动妥善地解决与士兵之间的矛盾,做士兵的贴心人。 (三)尊重士兵的民主权利,不压制民主,不打击报复,不打骂和体罚士兵。 (四)不收受士兵的礼物,不侵占士兵的利益。 (五)对待士兵一视同仁,秉公办事,公道正派,以身作则。 (六)关心士兵生活、安全和健康,照顾伤病员,热情接待来队的士兵亲属。 第五十三条 士兵要尊重军官,服从军官的领导和管理。士兵必须: (一)服从命令,遵守纪律,一切行动听指挥。 (二)襟怀坦白,忠诚老实,主动向军官汇报思想。 (三)犯有过失时,要诚恳接受军官的批评,勇于承认并坚决改正错误。 (四)对军官不当面顶撞,不背后议论,不搞极端民主化。 (五)照顾军官和体弱有病的同志,不搞绝对平均主义。 (六)关心连队建设,爱护集体荣誉,积极协助军官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节 机关相互关系 第五十四条 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部(处)、技术部(处)、是部队的军事、政治、后勤、技术工作的领导机关,应在本级首长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 第五十五条 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合成军队机关对配属作战的兵种部队机关,均是指导关系。 第四节 部队(分队)相互联系 第五十六条 没有隶属关系的部队(分队),由于驻地、配置地域或执行任务相邻时,构成友邻关系。 友邻部队(分队)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团结,遇事协商解决。战时要及时通报情况,积极配合,密切协同。 第五十七条 部队(分队)之间,根据上级命令或指示,可构成支援与被支援、配属与被配属等关系。 构成支援与支援关系的部队(分队),要从全局出发,严格执行协同计划,协调一致地行动。担任支援任务的部队(分队),应积极支援,坚决完成任务;被支援的部队(分队),要及时通报情况,积极协同配合。 当部队(分队)配属给某一单位时,即与该单位构成临时隶属关系,一切行动均须服从该单位首长的领导和指挥。 第五章 礼节 第一节 军队内部的礼节 第五十八条 为体现军队内部的团结友爱和互相尊重,军人必须有礼节。 第五十九条 军人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一)进见或遇见首长或上级时,应当敬礼(对直接首长,只在每天第一次相遇时敬礼),首长或上级应当还礼。 (二)同级因事接触时应当互相敬礼。 (三)在室内,非直接首长来到时,应当自行起立。 (四)营门卫兵对出入营门的分队、首长和上级应当敬礼,分队带队的指挥员、首长和上级应当还礼。 (五)卫兵交接班时,应当互相敬礼。 第六十条 军人不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一)在值班室、实验室、机房、厨房、病房、手术室、急诊室等处进行工作时。 (二)正在操作兵器和位于射击、驾驶位置时。 (三)在进行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 (四)在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时。 (五)在浴室、理发室、餐厅、商店时。 (六)其他不便于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第六十一条 分队在下级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一)分队在行进间相遇,由带队指挥员互相敬礼;遇见首长和上级,由带队指挥员敬礼。 (二)分队在停止间,当上级首长来到时,带队指挥员向分队作出“立正”口令,尔后向首长敬礼和报告;当上级首长两人以上到场时,只向职务最高的首长敬礼和报告;当职务相当的首长有一人在场,对后到者不发“立正”口令,只由本分队在场职务最高者向后到的首长敬礼和报告(报告词见附录四)。 (三)未列队的分队,不论在室内室外,当上级首长来到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或先见者发出“立正”口令(当人员处于坐姿时,应先发出“起立”口令),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向首长敬礼和报告。 第六十二条 分队不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一)在就餐、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 (二)在射击场、演习中和行军休息时。 (三)在修理间、飞机库(场)、船坞(码头)、车场、炮场等处进行作业时。 (四)其他不便于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第二节 军人和分队对军外人员的礼节 第六十三条 军人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群众和外宾接触时,要讲文明,有礼貌。 (一)进见和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时,应当敬礼。 (二)与地方党政机关领导人员接触时,对比自己职位高的应当敬礼。 (三)遇见军队首长陪同的来队外宾时,对比自己职位或军衔高的应当敬礼。 (四)参加外事活动与外宾接触时,对比自己职位或军衔高的应当敬礼。 第六十四条 分队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军队首长陪同的外宾和地方党政机关负责同志的礼节,按本条令第六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条令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军外人员的礼节。 第三节 其他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第六十六条 军人参加集会,当奏国歌和升国旗时,列队军人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位于指挥位置的军官,行举手礼;未列队的军人,戴军帽时行举手礼,未戴军帽时行注目礼。 第六十七条 迎送军旗时的礼节,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海军舰艇、陆军船艇上的礼节,分别按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军容风纪 第一节 着装 第六十九条 军人必须按规定着装,并保持军容严整。着制式军服时,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佩带帽徽、肩章、军种(专业技术)符号、领花(见附录七)。 (二)男军人大檐帽、作训帽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军人大檐帽作训帽稍向后倾。绒(皮)帽护脑下缘距眉男军人一指(约一点五厘米),女军人三指(约四点五厘米)。无檐软帽稍向后倾。水兵帽稍向右倾,帽墙下缘距右眉一指,距左眉两指。大檐帽饰带应并拢,并保持水平。士兵大檐帽风带不用时应拉紧并保持水平。大檐帽、水兵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不准戴便帽。 (三)扣好领钩、衣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冬夏季服装和毛、布料服装不得混穿。内衣下摆不得外露。军官着礼服、夏常服时,必须内着制式衬衫,系制式领带。士兵着夏常服时,必须内着制式衬衫。作训服(工作服)只限于作战、训红、施工、体力劳动时穿。 (四)不得在军服外罩便服,不准围围巾。 (五)通常应着制式军鞋。着便鞋(含凉鞋)时,只准穿黑、灰棕色鞋(女军人还可着浅凉鞋),鞋跟高度男军人不超过三厘米,女军人不超过四厘米。除工作需要,不准着拖鞋。 (六)季节换装的时间和着装要求,城市驻军由卫戍(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或军区指定负责维护军容风纪的单位统一规定,其他的由师以上单位首长规定。 (七)参加集会、检(校)阅和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八)参加值勤、操课、检(校)阅或携带武器、战斗装具时,要扎腰带,其他场合和时机可不扎腰带。特殊情况需扎腰带时,由团以上单位首长规定。 第七十条 担负施工、生产、营建等任务的部队(分队),和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军人,工作时间应着工作服或便服。 第七十一条 军官、士官和学员非因公外出,女军人怀孕期间和给养员外出采购时,应着便服。士兵探家期间可着便服。乘公共车辆或骑自行车上下班的军官,往返途中可着便服。 第七十二条 军服、服饰不准变卖,不得擅自拆改或借给非军人。军人转业退伍时,帽徽、肩章和军种(专业技术)符号、领花一律上交。 第二节 仪容 第七十三条 头发要整洁。男军人不准留大包头、大鬓角和胡须,蓄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一点五厘米。女军人发辫不得过肩,女士兵不准烫发。师以上首长可在规定的发型(男女军人参照发型见附录十)内决定所属人员蓄一种或几种发型。 第七十四条 着军服时,不准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饰物,不得描眉、涂口红、擦胭脂、染指甲;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准戴有色眼镜。军人不准纹身。 第七十五条 只准佩带国家和军队统一颁发的勋章、奖章、证章、纪念章和院校徽章,不准佩带其他徽章。 第三节 称呼和举止 第七十六条 军人之间通常称职务,或姓加职务,或职务加同志或姓名加同志。首长和上级对部属和下级以及同级间的称呼,可称姓名或姓名加同志。在公共场和不知道对方职务时,可称军衔加同志或同志。 第七十七条 军人听到首长和上级呼唤自己时,应立即答“到”。在领受首长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回答“是”。 第七十八条 军人进入首长室内前,要喊“报告”或敲门;进入同级或其他人员室内前,应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第七十九条 军人在室内要脱帽。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脱帽时,由在场的最高首长临时规定。 第八十条 军人必须举止端正,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准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准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或挽臂。 第八十一条 军人外出,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尊重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军队的声誉。不准猥集街头,不准嬉笑打闹,不准携带违禁物品。乘坐车、船和飞机时,要按次序上下,不准争抢座位。乘坐公共汽车、电车时,主动给首长、上级、老人、幼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让座。 第八十二条 军人不准擅自参加地方组织的舞会,不准酗酒、赌博、参加迷信活动。 第八十三条 军人参加集会、晚会,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八十四条 文艺工作者扮演我军官兵时,必须严格执行军容风纪的有关规定,维护军人形象。 第八十五条 不准着军服摆摊设点、叫买叫卖,不准以军人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 第四节 军容风纪的检查 第八十六条 城市驻军军容风纪检查勤务,由卫戍(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或由军区指定的单位负责。团(独立营)以上单位在营区及其附近要组织军容风纪检查。 第八十七条 部队(分队)要建立军容风纪的检查制度。班排每日(即早检查)、连每周、营半月、团每月要进行一次军容风纪检查。出入营门军人的军容风纪由营门卫兵进行检查。 第八十八条 营门卫兵和军容风纪纠察队对违反军容风纪规定者,应当令其立即改正;对不服从纠察和严重违反军容风纪者应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扣留并通知所在单位负责人领回严肃处理。 第八十九条 总参谋部可根据本章规定,制定军容风纪的具体规定。 第七章 作息 第一节 一日时间分配 第九十条 工作日通常保持八小时工作(操课)和八小时睡眠,并规定起床、早操、洗漱、早检查、开饭、课外活动和晚点名时间。星期日和节假日通常应当休息。 第九十一条 作息时间表,由师(单独驻防的团)以上机关按本条令的规定,依据季节、部队任务和驻地环境等情况具体制定。几个不同建制的单位同驻一地时,由卫戍(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制定;未设卫戍(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的由驻地最高军事机关制定。 第二节 连队一日生活 第九十二条 起床 听到起床号(信号)后,全连人员立即起床(连值班员应提前十分钟起床),按规定着装,迅速做好出操准备。 各类值班(日)人员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卫生员检查各班、排有无病号,对患病者根据情况处理。 因集体活动超过熄灯时间一小时以上时,部队(分队)首长可确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 第九十三条 早操 早操时间通常为三十分钟。除担任公差、勤务的人员和全体伤病员外,都要参加早操,半休伤病员到场,可不参加操练。 听到出操号(信号)后,各班、排应迅速集合,检查着装和应携带的武器装备,跑步到连集合场,向连值班员报告。连值班员整理队伍,清查人数,向连首长报告,由连首长或连值班员带队出操。 早操主要进行队列训练,也可安排体能训练。 营每月、团(旅)每季组织一次会操。 第九十四条 整理内务和洗漱 早操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和洗漱,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班值日员协助检查并整理本班的内务卫生。连值班员检查全连的内务卫生。 连首长每周组织一次全连内务卫生检查。 第九十五条 早检查 早检查在整理内务和洗漱后进行,时间不超过十分钟。早检查的内容,包括着装、仪容和个人卫生。 早检查通常以排为单位列队进行,由排长或班长实施,发现问题令其纠正。 第九十六条 开饭(早、中、晚饭) 按规定时间准时开饭。开饭时间通常不超过三十分钟。 听到开饭号(信号)后,以班、排或连为单位带到食堂门前,由连值班员整队,待各班值日员分好菜后,按连值班员宣布的次序,依次进入食堂。 就餐时要保持肃静,餐毕自行离开。 第九十七条 操课 操课前,根据课目内容做好准备。听到操课号(信号)后,连(排、班)迅速集合整队,清查人数,检查着装和装备、器材,带到课堂(训练场、作业场), 操课中,按照计划要求周密组织,认真听讲,精心操作,遵守课堂(训练场、作业场)纪律,严防事故。 课间体息(室内操课通常每小时内休息十分钟,野外作业和实弹射击时根据情况确定休息时间),由连值班员发出休息信号,休息完毕,发出继续操课信号。 操课结束后,检查装备,清理现场,集合整队,进行讲评。 操课往返途中要队列整齐,歌声嘹亮。 第九十八条 午睡(午休) 听到午睡号(信号)后,除值勤人员外均应卧床休息,保持肃静,不得进行其他活动,连值班员检查全连人员午睡情况。午休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私自外出。 第九十九条 课外活动 连队每周要有二至三个课外活动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随意外出;其余课外活动由连队安排。 第一百条 晚点名 连队通常每日和节假日必须点名。晚点名通常以连为单位于就寝前在室外列队进行(有时也可以排为单位进行),时间不得超过十五分钟。晚点名的内容包括清点人数、生活讲评、宣布次日工作或传达命令、指示、晚点名连队首长要商定内容,由一人实施。 连值班员听到晚点名号(信号)后,应迅速集合全连人员,整队、清查人数,向连首长报告。 唱名清点人员时,可按照名册唱名清点全体人员,也可唱名清点部分(班)的人员。 如以排为单位点名,连首长和连值班员应进行督促检查。 第一百零一条 就寝 连值班员的熄灯号(信号)前十分钟,发出准备就寝信号,督促全体人员做好就寝准备。就寝人员放置好衣物装具,听到熄灯号(信号)立即就寝熄灯,保持肃静。 第一百零二条 星期日可推迟三十分钟起床。起床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早饭后至晚饭前,主要用于整理个人卫生,处理个人卫生,处理个人事情。星期日坚持三餐制。 第一百零三条 院校学员队,担负施工、生产、营建等任务的部队(分队),在外执行其他任务的临时组建的分队和机关直属小单位公勤人员的一日生活,参照本条令第九十二条至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机关一日生活 第一百零四条 各级机关必须建立正规的一日生活、工作秩序。 第一百零五条 起床 听到起床号(信号)后,应立即起床。由于工作、学习、开会等原因,超过熄灯时间一小时以上时,直接首长可确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 第一百零六条 早操 起床后进行早操,时间通常为三十分钟。早操可进行队列训练或体育活动。 第一百零七条 开饭(早、中、晚饭)按规定时间开饭,在食堂就餐人员应遵守食堂秩序。 第一百零八条 办公 遵守办公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下班时,必须请假。 办公时间应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闲聊、办私事,不得因私事在办公室会客。遵守保密规定,文件资料应放置有序,秘密文件、资料按保密要求妥善保管。 办公设施和用具应摆放整齐,图表应张贴悬挂在适当位置,保持室内清洁。 上、下午办公时间各休息一次,每次十五至二十分钟,可有组织地做工间操,或在室外自由活动。 第一百零九条 午睡(午休) 午睡时间应卧床休息,保持肃静。午休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一百一十条 业余活动 晚饭后至就寝前的业余活动时间,除组织必要的集体活动外,通常应由个人支配。因事外出应按规定请假。 第一百一十一条 就寝 按时就寝。因故不能按时就寝时,应保持肃静,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 院校机关一日生活,参照本条令第一百零四条至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日常制度 第一节 会议、汇报 第一百一十三条 召开会议要有准备、开短会,讲短话,讲求实效。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连队的行政例会 (一)班务会。每周召开一次,由班长主持,在星期日晚饭后进行,一般不超过一小时,主要是检查小结一周的工作。 (二)排务会。每月召开一至二次,由排长主持,班长、副班长参加,研究本排工作。 (三)连务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连首长主持,班长以上人员参加。连务会通常包括分析连队完成任务、军事训练、政治教育、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总结经验,讲评各班、排工作,研究布置下月工作。 (四)连军人大会。每月或一个工作阶段召开一次,由连首长主持,全体军人参加,主要是连首长或军人委员会向军人大会报告工作,传达和布置任务,发扬民主,听取士兵对连队工作的批评和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营、团(旅)的行政会议 营、团(旅)行政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营、团(旅)首长主持。参加会议人员,根据会议内容决定,通常是营行政会议连以上军官参加,团(旅)行政会议营以上军官参加。 第一百一十六条 汇报 汇报通常以口头方式逐级进行,必要时也可越级汇报。汇报必须及时、准确、简明。 连向营、营向团(旅),要逐日汇报一日工作情况。发生事故和遇到特殊情况,要立即汇报。执行重要任务时,要及时汇报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 外出执行公务的人员,时间较长时,要定期向原建制单位领导汇报思想、工作情况,重大问题要迅速报告。 第二节 请假销假 第一百一十七条 军人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归队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出。军人在值勤和操课(工作)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 第一百一十八条 请假一日以内(不远离驻地、不在外住宿)的,士兵由连或相当连的首长批准,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 要严格控制请假外出人数。星期日和节假日连队外出人员占实有人数的比例:担负作战值班、边防、海防任务的部队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五;内地驻防部队一般不超过百分之十。具体执行办法,由师以上首长根据部队任务和所处环境规定。 士兵外出时,由连值班员检查军容风纪,交代注意事项,发给外出证(见附录九);归队后,必须向连值班员销假,并交回外出证。连值班员要将外出人员的归队情况,报告连首长。 家住部队驻地的未婚军官和士兵,因特殊事由利用星期日或节假日请假回家,必须于当日晚饭前归队。其他时间因故请假回家,累计时间要从探亲假中相应扣除。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请假一日以上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符合探亲假(休假)条例的军官和士兵,可根据部队任务、人员在位率和工作情况,分批给予安排。部队团以上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营以下军官由团(旅)或相当于团(旅)的首长批准;机关、院校的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士兵由营或相当于营的首长批准并报团(旅)备案。 (二)军官或士兵按规定已经探亲或休假的,一般不再准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请假时,营以下军官和士兵由团(旅)或相当于团(旅)的首长批准,团以上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并报上级首长备案,院校学员由院校首长批准,其假期不得超过十天(不含途中往返时间)。 (三)请假人员外出前,直接首长应向其交代外出期间注意事项,规定归队时间。请假人员归队后,必须向直接首长销假并汇报外出情况。 第一百二十条 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逾假不归者,应予追究。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伤、病人员,要根据伤、病情况或医务人员的建议,给以半休或全休。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发布动员令或部队紧急战备需要召回时,一切请假、休假的人员均应立即返回部队。 第三节 交接 第一百二十三条 军人在调动工作或复员、转业、退(离)休时,必须将自己掌管的工作和列入移交的文件、图书、资料,配备的武器、弹药、器材、工具、营具、设备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在一个月内完成。 移交前,直接首长应指定接管人。交接时,双方在场认真清点,必要时由领导主持。交接后,双方在交接登记册(表)上签字。 第一百二十四条 部队(分队)调离原建制、移防或撤销建制时,必须按上级指示进行交接。 交接工作,通常在上级机关监督下进行,交接后由双方共同写出专题报告并附交接登记册(表)上报。 交接双方要认真负责地办好交接手续,防止物资经费的丢失、损坏和私分、变卖、贪污、盗窃等问题的发生。 第一百二十五条 军人因公外出、探亲等临时离开岗位,应将自己掌管的工作以及文件、武器等向代理人员进行交代。 第四节 接待 第一百二十六条 对来队人员的接待 (一)对来队的人员,要验明证件,弄清身分,问明来意,进行登记,热情接待,认真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 (二)操课(工作)时间,一般不准因私事会客,特殊情况需会客时应经直接首长批准。 (三)军人会客时,要严守秘密,未经允许不得留客人在营区内住宿。 (四)军人会见归侨和外国人,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临时来队军人亲属的接待 (一)士兵在服役期内,应劝说亲属不要来队。如果士兵亲属因特殊事由已经来队,连队军官应安排士兵与亲属团聚,并向其介绍士兵在部队服役的情况。亲属离队时,应允许士兵送到临近的车站、码头。 (二)军人亲属来队的留住时间:服役期内的士兵,其直系亲属不超过十五天;超期服役的士兵,其直系亲属不超过二十天(配偶是职工的,按国家规定的探亲时间留住)。士官和军官的直系亲属来队留住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天。来队的直系亲属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留住时间,军官经团以上首长批准,士兵经营和相当于营的首长批准。 (三)非直系亲属一般不得留营住宿,因特殊情况需留营住宿时,士兵的要经营首长批准,军官的经直接首长批准。 第五节 查铺查哨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连队要组织军官查铺查哨,每夜不少于二次,其中一次必须在午夜进行。担负作战任务和守卫边防、海防的部队以及有特殊必要时,应增加查铺查哨的次数。 营首长每周、团(旅)首长每半月查铺查哨不得少于一次。并不定期地检查连队执行查铺查哨制度的情况,适时进行讲评。 第一百二十九条 查铺查哨的内容 (一)人员在位和睡眠情况。 (二)武器、服装、装具的放置是否符合战备要求。 (三)取暖设备是否符合防火和防煤气中毒的要求。 (四)卫生、哨兵履行职责情况,使用口令是否正确。 (五)重要部位(目标)的安全情况。 第一百三十条 查铺时动作要轻,不要影响士兵睡眠。查哨时,严禁使用摸哨的方法。查铺查哨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每次查铺查哨的情况,要进行登记。 第六节 军官留营住宿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连队在位的军官,要在连队住宿。在配偶来队探亲规定的留住期间,可回家住宿。配偶居住在营区附近者,在保证连队军官按编制在位率百分之五十并有一名连职军官的前提下,每周可轮流回家住宿两夜(平时晚饭后离队,次日早饭前归队;周末晚饭后离队,次日晚点名前归队)。 第一百三十二条 飞行员和海军舰艇、陆军船艇上的军官回家住宿制度,由空军、海军和军区首长规定。 第七节 点验 第一百三十三条 点验是对部队编制、实力、战备和安全状况的全面检查。团(旅)和相当于团(旅)的单位,每年要进行一至二次点验,师以上单位可根据情况进行点验。 第一百三十四条 点验的内容。 (一)执行编制的情况。 (二)装备和物资的数量、质量、保管、维修、保养情况。 (三)人员的健康和卫生状况。 (四)装备、物资的携行能力。 (五)个人物品。 第一百三十五条 点验的组织和程序 (一)点验通常由部队首长领导实施,或由上级首长与机关领导组织实施。团(旅)进行点验时,应在团(旅)首长领导下,由团(旅)机关统一组成若干点验小组到各营直接实施,或在点验小组监督下由营或连组织实施。 (二)点验前,要进行动员,宣布点验的具体内容、范围、规定和纪律,并按要求填写各种登记册(表)。 (三)分队接到点验号令(信号),应按规定携带个人的携行装备、物品到指定地点集合。主持点验的首长下达点验命令,宣布点验方法和要求后开始点验。通常先对人员和携行的装备、物品进行点验,尔后对运行、储存的物品和大型装备等进行点验。 (四)点验结束后,主持点验的首长召开军官会议或全体军人会议,进行总结讲评;机关要向上级呈送书面报告。 第一百三十六条 点验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明情况,妥善处理。对个人私存的弹药和淫秽等违禁物品要予以收缴,并视情给以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八节 证件和印章管理 第一百三 蔬条 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人通行证和外出证等证件,由制发部门统一印刷、发放,严禁复制、伪造、涂改。其具体管理和使用事宜由制发部门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证件应随身携带、妥善保管,严禁转借,防止遗失和损坏。如有遗失,要及时报告填发机关。 第一百三十九条 印章的刻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呈报批准,并在指定处刻制,严禁私刻公章。印章要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履行批准手续,认真登记,严格利用公章谋私。 第一百四十条 印章丢失要及时上报,严加追究,并通报有关单位。印章经批准作废后要登记造册,即行销毁。 第九节 保密 第一百四十一条 军人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规,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军事秘密。 第一百四十二条 军人必须遵守以下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知道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五)不用非保密本记录秘密。 (六)不在非保密场所谈论秘密。 (七)不私自录制、复印、拍摄、摘抄、收藏秘密。 (八)不向无关人员泄露秘密。 (九)不用民用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办理秘密事项。 (十)不带秘密载体游览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 第一百四十三条 军事秘密载体要有专人保管,严格审批、清点、登记、签字等手续。在涉外、会议和宣传等活动中,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军事秘密。 第一百四十四条 部队要根据工作情况,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第九章 值班 第一节 值班制度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为保持军队指挥不间断,保证军队常备不懈,维持军队内务秩序和保障安全,军队必须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 (一)营和团以上部队、院校建立首长值班制度。 (二)团以上机关建立机关值班制度。 (三)连建立值班和值日制度。 (四)车场、炮场、机械场、停机坪、机房、库房、马厩、厨房等,建立专业值班和值日制度。 (五)海军舰艇、陆军船艇建立值日和值更制度。 (六)部队建立值班分队制度。 第一百四十六条 值班分队由团以上部队或单独驻防的营根据上级指示派出;值班兵力、兵器的数量视需要规定。值班分队受值班首长领导。值班分队必须熟悉战斗方案,保持战斗准备;进行训练或其他活动不得远离驻地,保证一声令下,立即行动。 第二节 值班人员一般职责 第一百四十七条 值班首长 值班首长由本级首长轮流担任,受上级值班首长领导。其一般职责: (一)掌握敌情运向和本部队(分队)的战备状况。督促部分(分队)保护规定的战备状态。 (二)督促检查指挥、通信系统,使其处于规定的状态,保证不间断指挥。 (三)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分队),抗击敌人的突然袭击和应付其他意外情况。 (四)维护部队(分队)的生活秩序,监督日常军事勤务活动。 (五)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 (六)检查下级值班人 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机关值班员 团以上部队的司令部、政治处(部)、后勤处(部)、技术处(部),要建立机关值班,负责处理战备和日常工作。 团司令部值班即团值班。值班员通常由司令部的股长和参谋轮流担任,或由上级首长指定的机关人员轮流担任,受团值班首长领导。其一般职责: (一)了解首长所在位置,了解值班分队和所属部队(分队)的位置及活动情况。 (二)了解敌情和环境情况,检查警报系统(设备)的工作状况,及时准确地接收上级发出的警报。 (三)按首长指示或规定发放警报,并检查、督促部队(分队)按规定行动。 (四)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报告值班首长。 (五)及时将首长的命令、指示,传达给部队和有关人员,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六)检查督促部队遵守安全规定,将部队一日活动情况,综合报告值班首长和上级值班员,重要问题要随时报告。 (七)接待因公来队的人员。 团政治处、后勤处、技术处和师以上机关及业务部门值班的组织和职责,按有关条例规定执行;无条例规定的,由总部、军区、军(兵)种和国防科工委首长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连值班员 连值班员,由排长(分队长、区队长)轮流担任,受连队首长领导。其一般职责: (一)了解全连人员活动情况及周围环境情况。 (二)督促全连人员保持规定的战斗准备。 (三)接收和规定发放警报,并监督执行。 (四)维护连队的军容风纪和生活秩序。 (五)按连队首长指示派遣公差勤务。 (六)检查临时外出人员离队、归队情况。 (七)检查连队的安全状况,及时处置意外情况。 (八)负责全连人员集合时的整队、清点人数和带队。 第一百五十条 连值日员 连队集中驻防时,应指派连值日员。连值日员由士兵轮流担任,受连值班员领导。其一般职责: (一)看管营房、营具和设备。 (二)维护室内室外卫生。 (三)纠察军容风纪。 (四)接待来队客人,并负责登记。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专业值班员、值日员 专业值班(值日)员的指派和职责;车场、炮场、机械场值班员按本条令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执行;厨房值班员按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执行。停机坪、库房、医疗部门等各种专业值班人员的指派和职责,按有关专业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五十二条 海军舰艇、陆军船艇的值日、值更的组织和人员职责,按海军舰艇条令、陆军船艇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一切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填写值班日记。当值班人员因事离开值班岗位时,必须有代理人,并将自己所去的地点和时间,报告上级值班员或首长。 团(旅)和分队的值班人员,应佩带值班臂章(臂章式样见附录八)。臂章由军区、军(兵)种制发。 第三节 换班 第一百五十四条 值班人员和值班分队的换班时间,由团以上单位首长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换班时,交接双方应按规定的职责内容在值班室或现场进行交接,对需要继续处理的问题要认真交接清楚,对发生的重大问题及其处置情况,要有详细记载。交接完毕后,双方应在值班簿上签字。 第一百五十六条 换班时,如果发生意外情况,应以交班人员为主进行处置,待处置完毕再换班。 第一百五十七条 换班后,接班人员应向首长报告。担任节假日值班的人员和分队,值班结束,通常应当补假。 第十章 警卫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为了保证首长、机关、部队和装备、物资、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防止遭受袭击和破坏,部队首长必须严密组织警卫,并教育警卫人员提高警惕,认真履行职责。 第一百五十九条 部队首长在组织警卫勤务时必须: (一)根据上级指示和驻地情况以及警卫目标的性质、数目,周密地部署警卫任务。通常将警卫任务分别下达给就近的分队;如驻地集中,也可组织卫兵队。 (二)组织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首长现地勘察地形,规定哨所位置、警卫任务和联络信号,并提出要求。 (三)经常检查执行警卫任务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 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要认真进行警卫勤务的训练,严格履行警卫职责。分队首长应根据规定的警卫任务和要求,组织警卫勤务,并使分队全体人员明确以下事项: (一)警卫目标的性质、特点和警卫要求。 (二)哨所的位置及其附近地形、环境情况。 (三)领班员和卫兵的派遣顺序。 (四)卫生职责和联络信号。 (五)发生意外情况的处置原则和报告方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卫兵队通常由团(营)组织。卫兵队的派遣、换班和具体实施方法,由团(营)首长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卫兵不容侵犯,一切人员必须执行卫兵按卫兵勤务规定所提出的要求。 第一百六十三条 卫兵每次值勤时间不超过两小时,严寒或炎热时,应适当缩短时间。 第一百六十四条 领班员由班长、副班长担任,受分队首长领导(卫兵队的领班员受卫兵队长领导)。其职责: (一)熟悉哨所位置、卫兵任务,熟记口令和信号。 (二)督促卫兵做好值勤准备,检查卫兵的着装和仪容。 (三)按时带领卫兵换班,并监督卫兵交接班和按要领装退子弹。 (四)检查卫兵值勤情况。 (五)发生意外情况,立即处置和报告。 第一百六十五条 卫兵受领班员领导。卫兵一般守则: (一)按照规定着装和配带武器弹药。 (二)熟悉任务和警卫区域的地貌、地物等情况,熟记并正确使用口令、信号。 (三)时刻保持警惕,严密监视警卫区域内的情况。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坚守岗位,武器不准离手。 (四)严禁坐卧、倚靠、打瞌睡、吸烟、看书、看报、唱歌、闲谈、接受和传递物品、无故将子弹上膛。 (五)有人妨碍值勤时,应当加以劝阻,并迅速报告。 (六)当警卫目标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置和报告。在判明警卫目标遭受袭击并将造成严重后果非使用武器不足以制止时,可以使用武器;卫兵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进行正当防卫。 (七)向接班人员交代值勤情况、上级的指示和哨所的器材,并在领班员的监督下验枪、退出子弹。 第一百六十六条 卫兵特别守则 (一)营门卫兵,应当检查出入营门人员的证件和军容风纪,必要时还应当检查携带的物品;指引客人和来队亲属到传达室办理登记手续,维护营门秩序,调整指挥机动车辆出入营门;发现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领班员。 (二)警卫机场(库)和车场、炮场、发射场、仓库等卫兵的特别守则,由部队首长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三)警卫舰(船)艇卫兵的特别守则,按海军舰艇条令;陆军船艇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卫兵队长通常由排长担任(人数少的卫兵队,可由班长担任),受团值班员领导(由营组织的卫兵队受营首长领导)。其职责: (一)了解警卫目标的性质和特点,熟悉哨所位置和联络信号。 (二)经常检查卫兵队人员的值勤情况。 (三)接到卫兵报告或信号时,及时采取措施,迅速处理。 (四)听到警报或接到命令时,立即按照团值班员(营首长)的指示行动。 第十一章 装备管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 部队(分队)必须严格执行装备管理的有关条例,遵守维护保养、保管、检查制度和使用规定,防止装备的损坏、丢失、锈蚀和失效,保证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一百六十九条 装备的维护保养 (一)随身携带和用于训练执勤的轻武器,每日擦拭和每周分解擦拭一次;集中保管的轻武器,每周擦拭一次。擦拭武器包括对武器及其配套器材进行清洁、润油、调整和更换油液,由班、组和使用人员实施。 (二)工程、防化、通信、光学等技术器材,按日擦拭、周维护的技术规定执行。 (三)炮兵、装甲兵、工程兵和装备有汽车的部队(分队),每周要有一次车、炮、机械场日,每次不少于半天(履带车辆为一天)。车、炮进机械场日的主要工作是: 1.检查车辆、火炮、雷达、指挥仪、机械,进行技术保养。 2.维护车、炮、机械场设备,整理车、炮、机械场内务。 3.进行必要的专业教育。 车、炮、机械场日应列入部队(分队)工作计划,以分队为单位,按照不同装备的技术要求和规定组织实施。 (四)舰(船)艇、飞机、导弹的维护保养,按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五)各种类型的电子装备,按照有关保养规定和技术要求进行。 (六)装备除定期维护保养外,凡使用之后或被雨、雪、雾、露浸湿和泥沙沾污,都要及时擦拭保养。 (七)对封存和外出人员留下的装备,应指定专人定期保养。 第一百七十条 装备的保管 (一)部队各类装备的库房和停放的场所,连队的兵器室,要适应装备的性能,符合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做到防潮,防火,防爆,防冻,防雨淋、日晒,防盗窃和破坏。 (二)轻武器,通常应放在兵器室内;根据任务的需要,亦可放在宿舍内。 (三)工程、防化、通信、光学等技术器材,应存放在器材库(室)内。 (四)坦克(装甲车辆)、火炮、雷达、指挥仪、工程机械和各种轮式、履带车辆,应按有关技术要求停放在库(棚、掩体)内,露天放置时应加盖布。 (五)舰(船)艇的停泊,飞机的停放和导弹的旋转,按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六)放入仓库保管的装备,应按照有关规定分类放置,酸、碱、有毒、易燃、易爆品必须单独存放,严格管理制度和规定,认真落实安全措施。 (七)部队(分队)存放在弹药必须帐物相符,严禁帐外留存弹药。 (八)封存的装备,未经批准不得动用。紧急情况下动用,要经直接首长批准,并及时向批准封存的上级报告。 (九)装备的交接和送修,要严格手续,及时登记、统计。装备的损失、消耗应如实上报。 (十)部队各种装备、物资和存放,应实行“三分四定”。“三分”、是携行、运行、后留;“四定”是定人、定物、定车、定位。 第一百七十一条 装备的检查 (一)对随身携带和用于训练执勤的轻武器,班每日、排每周、连每半月、营每月、团每季检查一次;对集中保管的轻武器和大型装备,班每周、排每周月、连和营每月,团每季检查一次。 (二)师(旅)、独立团每年普查一次。 (三)装备除定期检查外,在使用前和使用后,必须进行检查。 第一百七十二条 装备的使用 (一)使用装备的人员必须熟悉装备的性能,做到会使用、会检查、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 (二)各种装备必须按照编配用途和技术性能使用,并按规定及时填写装备履历书(卡片)。 (三)使用装备,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 (四)严禁擅自动用非职掌的装备。 (五)严禁擅自动用编内装备从事生产经营。 (六)弹药的使用应遵循“用旧存新,用零存整”,严格执行启封规定。装备弹药不得挪作他用。 (七)注意节约弹药、油料、器材和其他物资。 第一百七十三条 车、炮、机械场管理 (一)根据任务所处条件和车、炮、机械数量设置车场、炮场、机械场。不便于设车场、炮场、机械场的单位,亦应执行车场、炮场、机械场的有关规定。 (二)车场、炮场、机械场的位置,必须安全,便于车辆、火炮、机械的进出、停放、维修;战时还要注意疏散、隐蔽和伪装。 (三)车辆、火炮、机械应按队列顺序停放;封存和常用的要分开。 (四)严禁在场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无关的物资,严禁堵塞通路。 (五)车辆、火炮、机械出场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检查,回场后要及时检查、保养。 (六)车场、炮场、机械场必须建立值班制度。值班员由部队(分队)首长指派,受部队(分队)首长领导和技术勤务部门指导。其职责: 1.掌握车辆、火炮、机械的数量、动态、停放位置,检查其技术状况,并监督场内技术勤务工作的实施。 2.维护场内秩序和整洁。管理场内设备、设施,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3.严格人员、车辆、火炮、机械出入手续,并进行登记。 4.发生意外情况时,立即处置和报告。 必要时,车场、炮场、机械场可增设值日员,协助值班员工作。 第一百七十四条 港湾码头、机场和基地有关装备设施的管理,按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伙食、农副业生产和财务管理 第一节 伙食管理 第一百七十五条 部队(分队)首长必须重视伙食管理,搞好伙食,保证饮食达到灶别规定的食物定量标准,并使部队在各种情况下都能吃上饭。 (一)要挑选身体健康、思想好的士兵担任炊事员。教育炊事人员热爱本职工作,树立为就餐人员服务的思想。抓紧他们的军政训练,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情况,及时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 (二)加强炊事人员的业务训练,使他们熟练掌握和不断提高炊事技能,练好战时做饭、送饭的本领。基层伙食单位要经常保持一名具有等级厨师水平的专业军士饮事员。 (三)要落实订食谱、公布伙食帐目、给养逐日消耗登记、厨房值班和帮厨、饮食卫生制度,发挥经济委员会的作用,经常征求就餐人员的意见,定期研究伙食,检查帐目,杜绝贪污浪费。 (四)积极组织业余生产,坚持计划用粮,节约粮食、燃料和用水。 (五)积极改善伙食,注意调剂饭菜花样,讲究营养口味,关心伤病员的饮食,尊重少数民族官兵的饮食习惯,使全体人员吃饱吃好。 (六)厨房、食堂应经常保持清洁,要有消毒、防蝇和洗手设备。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放置有序。食物的采购、制作、存放要合乎卫生要求。要实行分菜或公筷、公勺制。食堂的公用餐具,必须洗净、消毒,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 (七)炊事人员每季要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发现痢疾、伤寒、传染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带菌者)、活动性肺结核和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患者,要立即调离诊治。 (八)要严格食物和经费的管理。军官一般不得从基层伙食单位购取食物,必须购买时,不得超过本人定量标准,并按价付款,严禁侵占士兵利益。基层伙食单位的就餐人员,除因公外出、探亲、住宅等情况外,不得退伙。 (九)节假日连队军官要组织和参加帮厨。 第一百七十六条 连队设厨房值班员,由副班长和指定的士兵轮流担任,受连值班员领导。其职责: (一)验收购买的食物,并在单据上签字。 (二)监督按就餐人数做饭做菜,并在给养逐日消耗登记凭证上签字。 (三)督促炊事人员按时做好饭菜。 (四)督促炊事人员搞好个人卫生,检查并协助搞好食堂卫生。 (五)通知炊事人员做病号饭和给值勤、外出人员留饭。 第二节 农副业生产管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团以下部队要因地制宜地发展以养殖、种植为主的农副业生产,办好家属工厂和军人服务社。团以下部队不准擅自组织有偿劳务活动。建制团(旅)要建立一个多功能的生活服务中心,和一个稳定的副食品生产基地。 第一百七十八条 连队要搞好养猪、种菜,办好小作坊等业余生产,有条件的要实现肉菜自给或基本自给。 第一百七十九条 生产收益主要用于生活补助,改善伙食。生产收入的分配使用要纳入财务管理。基层单位的生产收入应为基层单位所有,不得将剩余产品拿到市场出售。 第三节 财务管理 第一百八十条 部队(分队)首长要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模范遵守财经纪律;教育全体人员,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上级有关规定,厉行节约;严禁用不正当的手段,为集体或个人谋取私利和进行其他非法经济活动。 第一百八十一条 严格按照经费标准和供应实力领报各项经费,严格虚报冒领。由连队掌握的伙食费、饲料费、公务费和农副业生产收益等,要建立帐目及时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并精打细算,按规定范围计划开支,定期检查,及时公布。由连队代领代报的薪金、工资、津贴、福利费、探亲路费等,要按时领取,及时发放和结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加强财务监督,严格开支范围和审批手续,防止贪污、浪费、丢失和被盗。私人不得借支挪用公款,特殊情况必须借用时,由团以上机关按规定办理。 第一百八十三条 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按照现金使用范围支付,做到计划开支,收支有据,安全保管。 第一百八十四条 缴获或出土的金、银、外币、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应及时如数登记上交,并办理交接手续,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留用。 第十三章 卫生 第一节 个人卫生和保健 第一百八十五条 新兵编入部队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包括理发、洗澡,换衣在内的卫生整顿和体格复查、病史登记,进行卫生防病知识教育及预防接种。对来自疫区或运输途中发生传染病的新兵,应集体实施检疫,发现传染病患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要迅速隔离并对被污染的环境和用具进行消毒。对患有疾病经驻军医院鉴定在短时间内不能治愈影响服现役者,按照有关规定退回原籍。 第一百八十六条 经常进行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饭前便后洗手,不吃不洁净的食物,不喝生水,不暴饮暴食;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晒衣服被褥;不随地吐痰和便溺,不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提倡戒烟,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保持室内和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第一百八十七条 对军人进行体格、健康检查,通常军官每年一次,士兵每两年一次,并填写健康证。 第一百八十八条 按照规定对军人进行预防接种或预防服药,对从疫区返队的军人要进行检疫,对传染病患者,要迅速隔离治疗。 第一百八十九条 军人患病应及时将病况报告直接首长,经批准后前往就医,由医师决定门诊、住院或回队治疗,并根据病情开具半休或全休证明。对急症病人,医疗部门必须随时应诊或出诊。 第一百九十条 军人住院(疗养),要按规定办理手续。住院(疗养)前,士兵由连首长、军官由直接首长交代注意事项,提出具体要求,必要时应派人护送到医院。对长期住院的,要适时看望。 第一百九十一条 病员住院(卫生队)期间的管理由医院(卫生队)负责。病员必须遵守院(队)规,服从管理。对不服从管理,违反纪律者,医院(卫生队)要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通知其原单位。病员出院(队)时,医院(卫生队)要对其在住院(卫生队)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医院不得给出院病员批探亲假。 第一百九十二条 出院人员和外出看病就诊后的人员,应及时返回所在单位,不得私自回家、绕道他地探亲访友。 第二节 室内和室外环境卫生 第一百九十三条 深入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搞好生活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积极消灭蚊蝇、老鼠、臭虫、蟑螂,防止疾病发生和蔓延。室内要保持整齐清洁,空气新鲜,无污迹,无烟头,无积尘。室外环境卫生要划区分工负责,做到道路平整、沟渠畅通,无积水,定期清除垃圾。室外要每日清扫,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 第一百九十四条 定期检查水源、水质。水质不符合要求的要洁治、消毒。加强水源保护。禁止在饮用水源五十米内设置厕所、粪坑、堆积垃圾,或在附近洗澡、洗衣、刷洗物品。 第一百九十五条 厕所、畜圈要每日清扫冲刷,保持清洁、无蛆。厕所要有防蝇设备,贮粪池要密封,人畜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一百九十六条 卫生检查,通常班每日、连每周、营每月组织一次,团以上单位每季或重大节日前组织检查评比。 第十四章 营区、营产管理和连队内务设置 第一节 营区管理 第一百九十七条 部队(分队)首长要加强营区管理,教育部属和其他有关人员自觉遵纪守法,讲究文明,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安全和营区环境优美整洁,秩序井然。 第一百九十八条 营区治安 (一)严格门卫制度,营区内人员必须凭本单位制发的证件出入营门;来往客人要严格登记手续;持物外出时应有持物证;经批准临时居住的人员应办理临时出入证。 (二)雇请保姆和临时工要进行政治审查、登记,经批准后方可雇用。 (三)严禁打架斗殴、酗酒、赌博、私藏违禁物品、侵占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以及其他不良行为。 (四)严禁在营区打气枪、弹弓;不准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外燃放烟火鞭炮,不准用烟火鞭炮取笑打闹。 (五)禁止小商贩进入营区买卖或在营门旁摆摊设点。 第一百九十九条 营区秩序 (一)房舍内外各种生活设施、营具和其他物品的放置。要因地制宜,适合战备,方便生活,整齐统一,注意安全。 (二)保持工作环境的整齐、清洁、肃静,工作时间不得追逐打闹、嬉笑聊天。 (三)在午睡(休)和熄灯后的时间内,不得喧哗、播放音响和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四)营区的交通标志要醒目、齐全;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按规定的路线,速度行驶;禁止鸣剌叭、试刹车;骑自行车不准带人,出入营门要下车。 (五)严格遵守礼堂、操场、课堂、饭堂、浴室、体育场所和娱乐中心的各项规则,做到守纪律、有秩序、讲礼貌。 (六)不得在营区内组织营业性舞会,不得将营区内房舍、场地租借给地方举办舞会。 (七)利用营区空闲营房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有条件的要与营区隔开。 (八)城市驻军不得在办公、宿舍区饲养家禽家畜;不驻城市的部队种菜要统一规划,饲养家禽家畜要实行圈养。 第二百条 统一规划营区的绿化建设,划区包干负责。加强对树木、林地、草坪、花园的管理,禁止擅自砍代、移栽、践踏和采摘。 第二百零一条 重视营区的环境保护。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协同驻地政府和人民群众共同保护好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以及其他公害。修建房屋、场地,要合理布局,综合利用自然资源。 第二百零二条 加强防火和消防知识教育,制定防火措施,管好火源、电源。团以上单位应指定分队兼任消防队,并进行必要的消防训练。对各种消防器材,应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防止挪用和损坏。 第二百零三条 营区管理以集中居住的营院为单位的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单位应将军事行政和家属居住区分开,实行划区管理。 第二百零四条 机关公勤人员,要统一编组、集中居住、专人管理,防止松散和放任自流。 第二百零五条 不同建制单位同驻一个营区时,应指定单位负责组织管理。 第二节 营产管理 第二百零六条 营产包括营区土地、营房、营具、场地、道路及其附属的水电、取暖、卫生、消防等设备和营区林木。 部队(分队)首长必须重视营产管理,教育部属爱护营产,遵守营产管理规定。 第二百零七条 营房、营具、设备应按照规定正确使用。未经上级批准,不得将营产任意拆毁、改建或挪作他用。房地产不得擅自变卖、转让。 第二百零八条 营房、营具、设备必须实行计划轮修、责任管理,防止损坏、丢失,延长使用年限,确保使用安全。营产档案、土地证、房产证要有专人妥善管理。 第二百零九条 部队调离、移防或撤销建制时,必须认真做好营产及有关档案材料的清点、登记、交接工作。 第二百一十条 加强水、电管理,节约用水用电。 第二百一十一条 对因特殊情况经批准暂住的非本单位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清理、登记,并按规定收缴有关费用。 第三节 连队内务设置 第二百一十二条 连队内务应当保持整齐、清洁、有序,营具、用具的摆放和锦旗、专栏、图表等的悬挂(张贴),应以营或连为单位统一。 第二百一十三条 床铺设置。床铺按床垫、褥子、床单的顺序铺垫。被子竖叠三折,横叠四折,叠口朝前,置于床铺一端中央。 第二百一十四条 蚊帐设置。蚊帐悬挂要整齐一致,白天应将外侧两角移挂在里侧两角上,并将中间部分折叠整齐。 第二百一十五条 大衣的放置。穿着大衣的季节,白天不穿大衣时,应折叠整齐,置于被子上面。大衣长久不穿时,应统一放在储藏室内。 第二百一十六条 鞋的放置。经常穿用的鞋置于床铺下的地板上,有条件的放在床下设置的与床相连接的鞋架上。鞋子放置的数量、品种、顺序,应以连为单位统一。 第二百一十七条 衣帽和腰带的放置。通常按腰带、军衣、军帽的顺序挂在衣帽钩上,也可置于床铺上,但应以营或连为单位统一。 第二百一十八条 洗漱用具的放置。脸盆放在盆架上,牙具、擦脸油置于脸盆内,面巾统一晾在绳、架上。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关装具的放置。背包绳、带缠好压在床铺一端褥子下面。翱包、水壶、雨衣统一放在柜内,摆放顺序、位置应以营或连为单位统一。 第二百二十条 其他物品的放置。暖瓶、水杯放在桌上,墨水、浆糊瓶放在抽屉内,报纸放在报架上或柜内。马扎(小凳)可集中放在室内适当位置,也可分散在各自床下一端,但应以营或连为单位统一。 第十五章 紧急战斗准备和紧急集合 第一节 紧急战斗准备 第二百二十一条 紧急战斗准备,是部队根据上级预先号令转入等级战备前的行动。 转入等级战略的行动,由部队首长按《全军战备等级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百二十二条 部队紧急战斗准备的主要工作: (一)发布紧急战备预先号令。 (二)进行紧急战备的思想政治动员。 (三)加强战备值班,密切注视敌人动向,及时掌握和处理情况,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四)根据情况和任务需要,制定或修改部队行动方案。 (五)根据任务需要停止休假、探亲、收拢部队,召回外出人员。 (六)进一步落实“三分四定”,抢修装备。 (七)根据情况组织各种勤务和后勤保障。 (八)修订留守方案,留守机构适时开展工作。 第二节 紧急集合 第二百二十三条 部队应根据上级的紧急战备号令,或在下列情况下实行紧急集合: (一)发现和遭到敌人的突然袭击。 (二)受到火灾、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威胁和袭击。 (三)上级赋予紧急任务或发生重大意外情况。 第二百二十四条 部队(分队)首长应预先制定紧急集合方案: 当需要紧急集合时,以命令下达或发出信号。紧急集合方案,通常应规定下列事项: (一)紧急集合场的位置,进出道路及其区分。 (二)警报信号和通知的方法。 (三)各分队(全体人员)到达紧急集合场的时限。 (三)携带的装备和粮秣的数量。 (五)调整勤务的组织和通信联络的方法。 (六)值班分队的行动方案。 (七)警戒的组织、伪装、防空和防核、化学、生物及燃烧武器袭击的措施。 (八)留守人员的组织、不能随队伤病员的安置和物资的处理工作。 第二百二十五条 部队(分队)接到紧急集合命令(信号),应迅速而有秩序地按紧急集合的有关规定,准时到达指定位置,完成战斗或机动的准备。 部队(分队)首长应根据情况及时增派或撤收警戒;督促全体人员迅速集合;检查人数和武器装备;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指挥部队(分队)迅速执行任务。 第二百二十六条 为锻炼提高部队(分队)紧急行动能力,检查战斗准备状况,通常连每月、营每季、团(旅)每半年要进行一次紧急集合。紧急集合的具体时间由部队(分队)首长根据部队(分队)的任务和所处环境等情况确定。 第二百二十七条 舰艇部队和航空兵部队的战斗演练,按海、空军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章 野营管理 第二百二十八条 部队(分队)在执行训练、学习、国防施工和抢险救灾等任务需要野营时,必须认真做好准备。野营前,应进行思想动员和政策纪律教育,同野营地区人民政府取得联系,了解当地的社会情况,协商解决部队所需之粮秣、燃料、副食品及其他物资器材。野营中,要宣传群众,尊重驻地人民的风俗习惯,遵守群众纪律,维护群众利益,搞好军政、军民关系。 第二百二十九条 野营管理,原则上执行本条令各章的有关规定,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切实掌握部队的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建立顺畅的通信联络,必要时也可利用地方的通信设备,但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三)加强查铺查哨,严格请销假制度。 (四)轻武器通常应随身携带,也可根据情况集中保管。车、炮、机械应进入临时车场、炮场、机械场;露天停放时,应加盖布。履带车辆应规定单独进出道路。增设车场、炮场、机械场值日员,实行昼夜值班。 (五)炸药、弹药、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要分别放置在安全地方;军需物资应存放在通风和不易发生火灾的地方。存放场地要有消防设备或器材,并加强警戒。 (六)注意饮食卫生,从客观条件出发改善伙食,保证部队吃饱吃好,有开水喝。搞好饮用水源的调查、保护,必要时应进行化验、消毒,并派专人看管。 (七)临时挖掘的厕所应离开厨房和水源五十米以外。要在指定地点倒垃圾。驻地应经常打扫,并同群众一起开展卫生防病活动。 (八)设置临时马厩和系马场,使用自带的饲槽和饮水桶。避免军马与民畜接触,并防止军马损坏建筑物、树木和庄稼。 (九)提高警惕,加强警卫,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必要时,还应加强战斗准备,制定应付意外情况的措施。 (十)露营时,应当正确选择和设置营地,并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和季节、气象变化情况,采取防冻、防署、防洪、防火、防潮、防疫等措施,确保人员、装备和军马的安全。 第二百三十条 部队(分队)离开野营地时,要清扫驻地,掩埋临时厕所,消除危险物品,平复或移交工事,清点物资,结算帐目,检查群众纪律,征求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向有关单位和群众道谢。 第十七章 安全工作 第一节 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二百三十一条 安全工作是部队的一项经常性、综合性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安全工作是加强部队全面建设的重要方面,是各级首长、机关部门及全体军人的共同职责。 第二百三十二条 各级首长要把安全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规划部署,加强宏观控制与具体指导,使安全工作贯穿于战备、训练等各项工作任务的全过程。 第二百三十三条 增强干部的责任心,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依据职责分工,承担安全责任。对机关、直属分散单位要实行领导包干、机关按职负责等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保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百三十四条 加强安全教育,正确处理官兵中发生的问题,消除各种不利于安全的因素。 第二百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武器和技术装备的操作规程及各项安全规定,适时进行作风纪律整顿,促进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二百三十六条 加强军事训练和基础知识教育,不断提高官兵军事素质,使全体人员正确、熟练地使用手中武器和技术装备,提高预防事故的能力。 第二百三十七条 根据形势、任务特点和季节变化,突出安全工作重点。特别要抓好军车交通安全,加强枪支弹药管理,严防重大事故的发生。 第二百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群众性的安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竞赛活动,定期检查评比,表扬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二百三十九条 发生事故要及时上报,查明原因,正确处理,做到实事求是,赏罚严明,对避重就轻、弄虚作假、不及时报告及隐情不报者,要追究责任。 第二百四十条 各级首长、机关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注意解决实际问题,不断增强安全工作的科学性、效益性。 第二节 对常见事故的预防 第二百四十一条 为预防汽车和其他机动车辆事故,必须: (一)严格挑选、训练和考核驾驶人员。不合格者不准发《车辆驾驶证》;技术不熟练者不准单独执行任务。严禁非驾驶人员开快车。 (二)认真执行车辆检查和保养制度。出车前和行驶中要检查车辆的技术状况,不带故障行车;回场后及时保养,使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三)车辆外出执勤要严密组织。单车要选派技术和作风好的驾驶员,多台车要派干部带车。车辆出勤,要根据任务、道路、气候等情况提出安全要求;回场后要汇报安全行车情况。 (四)严格车辆派遣手续。车辆出场必须持有派车单等准予出车的证件,严禁私自出车。 (五)严格执行乘载规定。不准超载、超宽、超长、超高。载货超过车厢板时,不得在货物上坐人。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人员集体乘车要指定车长和安全员。行车中,乘车人员不准向车外探头、伸手;车厢栏板高不足一米的不准站立;不准在车上打闹和催促、怂恿驾驶员开快车。 (六)驾驶员在行车时要精力集中,全神贯注,不准吸烟、吃东西或聊天说笑。要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管理,严禁超速行驶和强行超车。酒后绝不准开车。 第二百四十二条 为预防工程作业事故,必须: (一)施工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不麻痹,不蛮干。干部要亲临施工现场,发现险情,果断处理。交接班要交清险情和应该注意的问题。 (二)进行爆破作业要做到: 1.爆破作业前要规定安全区域、警戒地点、放炮信号,并提前派出警戒。 2.仔细检查炸药和火具的质量。导火索要做燃速试验。 3.接续火具的安全地点进行,严禁用牙咬和锤击雷管。 4.装药时,不准无关人员在场,不准边打眼边装药,不准用力过猛,不准用金属器具捣固,不准超过药量,不准在作业面试导电雷管或线路。 5.爆破手要明确分工,每人一次点炮不要过多。用导火索引爆时,严格掌握点火时间和顺序;电发火起爆时,由专人管好点火机。 放炮时指定专人听记响炮数。 6.放炮二十分钟后人员方可进入作业区,坑道内爆破须等烟尘排尽方可进入。对哑炮采取诱爆或水冲法排除,严禁掏挖和硬拨雷管。 7.作业完毕要认真清理剩余炸药、火具,如数上缴入库,不准私存、玩弄、乱放和丢失。 (三)坑道作业时要做到: 1.经常检查拱顶、侧墙有无裂缝、松动和渗水等异常现象。有塌方危险的地段应设立标志,必要时派人观察,负责报警。 2.排渣、运料时要防止撞车、翻车。坑道内要设必要的人车待避处。要防止作业工具伤人。 (四)掘开式工程作业,边壁要有一定的坡度。挖土撬石,不得上下重叠作业。 (五)高空作业要有栏杆和防护网。作业人员系安全带、穿防滑软底鞋,工具装入工具袋。禁止腰间插带锤、斧等工具。禁止上下抛掷工具、材料。禁止嬉笑打闹。雷雨、大雾和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预防武器伤人事故,必须: (一)加强武器弹药的管理。武器弹药应分室存放,并有可靠的安全设施。不准私存武器、弹药;不准私带武器外出或探家;不准私自将武器借给他人。 (二)枪支擦拭和使用前后,要认真验枪。时枪内不准装填子弹。 (三)严禁摆弄武器和随意动用他人武器;严禁持枪打闹和枪口对人。 (四)认真组织实施弹射击和实爆作业。场地的选择与设置要符合安全要求。 (五)实弹射击和演习后,认真清查收缴剩余弹药,对瞎火弹、不爆弹要按规定处理。教练弹、练习弹和实弹不得混放;发放教练弹、练习弹时,严格检查,防止混入实弹。 第二百四十四条 为预防失火事故,必须: (一)健全消防组织,配齐消防器材,经常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 (二)加强易燃、易爆物资和装备、器材的管理,贮存、放置要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库房、车场严禁烟火。 (三)使用明火灯具时,放置位置要避开易燃物体;人员就寝或离开时应将灯火熄灭。严禁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燃料点灯。严禁乱丢烟头、火柴杆。 (四)火炉、火炕、火墙等取暖设备和燃气灶具等,要符合安全要求;使用前认真检修,使用时经常检查,并有专人看管。严禁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燃料引火。 (五)油库、加油站等有挥发油气的场合,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六)电源线路、用电设备要经常检修。不得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严禁私接电线和擅自使用电炉。 (七)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山地、草场等处也要注意防火。野炊要选避风和安全地方,做到人离火灭。 第二百四十五条 为预防淹亡事故,必须: (一)游泳训练要严密组织。选好场地,有专人带队负责,设有救护组、观察员,备有救护器材。训练要秩序渐进,不得蛮干。泅渡训练负重不要过量。不准擅自离开集体或超过规定的水域,不准在水中打闹。 (二)严禁私自到江、河、湖、海和水库、水塘、水渠等处游泳、洗澡、捕鱼。 (三)水上作业或捕鱼等,要配备救生器材,并尽量挑选身体好、会泅水的人员担任。 (四)对水情不明的地区,不要盲目涉渡。徒涉江河时要选好徒涉场。 (五)船渡时,要严密组织,不得超载;遇有险情时指挥员要冷静处置,严防混乱和擅自跳水。 第二百四十六条 为预防触电和雷击事故,必须: (一)输电线路、用电设备和避雷设施的安装,要符合安全要求,有专人管理,经常检修。 (二)禁止私拉、移动电线和私装用电设备;禁止将电话线、广播线与输电线混架或捆绑在一起;禁止在输电线上搭、晒东西。 (三)发现有人触电,要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挑开电线。 (四)雷雨时,不要站在室外突出的高处,不要在大树、电杆和高压线下避雨或逗留。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为预防食物中毒事故,必须: (一)严禁采购和食用变质、污染、未经检疫的食物。对病死的家禽、家畜和野生植物,未经化验鉴定许可,不准食用。 (二)制作油荤食品要烧熟煮透,制做凉拌食品要严格消毒。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切生熟食物的刀、板要分开。剩菜剩饭要妥善保管,食用前细致检查。充分加热。 (三)储藏食品要选择干燥、阴凉、通风的地点,防止霉烂变质。严禁将有毒物品与食品存放在一起。 (四)饮用水要经常进行化验,水井蓄水池要加盖加锁,防止污染和坏人投毒。 第二百四十八条 为预防煤气中毒事故,必须: (一)使用火炉、火炕、火墙、燃气灶前要认真检查和试烧;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发出漏烟漏气,及时修理。 (二)用炉火取暖的房间,必须安装烟筒和风斗,并经常清理烟筒,保持烟道通畅。封火时不要堵塞烟道。 (三)查铺时要认真检查炉火和室内通风情况。 第二百四十九条 为预防中署事故,必须: (一)炎热季节,应适当控制人员的活动量,在任务允许的情况下,尽量缩短在烈日下的活动时间,注意劳逸结合。 (二)行军、训练、作业和劳动时,有饮水供应,并适量饮用淡盐水。 (三)室内或车、船内注意通风。 第二百五十条 为预防冻伤事故,必须: (一)严寒条件下作战、训练和执勤等,应准备御寒的被装和防冻药品。 (二)衣、帽、鞋、袜、手套要保持干澡、清洁,注意手、脚、耳、鼻的保护。 (三)行军、操练、作业休息时,不可静立或坐卧过久。乘马、坐车人员,要适时下地活动。 (四)必要时缩短哨兵每次值勤时间。 第二百五十一条 对其他事故也要针对其特点,采取相应措施。加强预防。 第十八章 文职干部管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是军队编制定额内不授予军衔的干部,享有与现役军官同等的工作、学习、参加政治生活、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和权利,共同承担着建设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光荣任务。 第二百五十三条 根据文职干部特点,对文职干部的职责、关系、礼节、着装、仪容、称呼做如下具体规定: (一)文职干部职责按本条令第十三条规定的军官一般职责执行,担任领导职务的文职干部,按本条令第十五条规定的首长一般职责执行。文职干部的专业职责,由总部、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制定。 (二)文职干部和军官之间、文职干部之间,依隶属关系和所任行政职务,构成首长与部属、上级与下级或同级关系。 (三)文职干部的礼节为点头示意,或行注目礼。文职干部行礼的时机和场合,按本条令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不行礼的时机和场合按本条令第六十条的规定执行。 (四)文职干部的着装要庄重大方,仪容要整洁。在上班、参加集体活动、外出执行任务时,必须佩带文职干部胸章(前襟左上方),男同志不准赤背或只穿背心,不准穿短裤,拖鞋;女同志不得穿超短裙或袒胸、露背的衣服。 (五)文职干部与军官、士兵之间,文职干部之间,互称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或姓加职务,或职务加同志。首长和上级对部属和下级以及同级,可称姓名,或姓名加同志。不知道对方职务时,可称同志;对军官、士兵亦可称军衔加同志。 第二百五十四条 总部、军区、军(兵)种和国防科工委,可依照本条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文职干部管理细则。 第十九章 军旗、军徽的使用和军歌的奏唱 第一节 军旗的使用 第二百五十五条 军旗是军队荣誉、勇敢和光荣的象征。全体军人必须维护它的尊严,不使它受到玷污。 第二百五十六条 拥有军旗的团以上部队和院校,在使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军旗主要在重大节日、典礼、检(校)阅、隆重集会、游行和军人宣誓等时机使用。 (二)使用军旗时,由掌旗员掌持军旗,左右各一名护旗兵,位于部队行列之先头。 (三)迎送军旗时,军人应严肃认真。军旗通过分队正面时,队列中的军人向军旗行注目礼,指挥员行举手礼。 (四)战时部队应将军旗置于各级司令部位置,展开与否由指挥员视当时情况决定。 (五)军旗要指定专人保管,定期进行检查和晾晒,防止损坏。 第二节 军徽的使用 第二百五十七条 军徽是军队的象征。军人必须很好爱护军徽,不得玷污和损坏。 第二百五十八条 军徽用于臂章、奖状、车辆、舰艇、飞机、重要建筑物时,应按照比例放大或缩小。 第二百五十九条 禁止将军徽用于商业广告和有碍于军徽庄严的场合或装饰品上。 第三节 军歌的奏唱 第二百六十条 军歌可于下列场合奏唱: (一)国家、军队的庆典和重要集会开始时。 (二)军队领导人主持的正式外事活动和在我国举行重大国际性集会开始时。 (三)部队升军旗、校阅、队列行进和集会时。 (四)其他维护及显示我军威严的场合。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军歌不得在下列场合奏唱: (一)私人婚、丧、庆、悼活动。 (二)舞会、一般联谊会等娱乐活动。 (三)商业活动。 第二百六十二条 集会奏唱军歌时,应严肃认真,热情庄重。参加集会的全体官兵均应肃立。 第二百六十三条 军歌一般不与其他歌曲紧接奏唱。如遇举行接待军队宾客的仪式和在我国举行国际性集会,则可联奏有关国家的军歌。 (附录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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