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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及时打击现行的杀人、 抢劫、强奸、 爆炸、放火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现对死刑案件核准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在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三年内,对犯有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投毒、决水和破坏交通、 电力等设备的罪行,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死刑的,或者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以及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的,都不必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对反革命犯和贪污犯等判处死刑,仍然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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