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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1.股份

  股份是构成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最小单位,是公司全部资本分成的均等份额。它是确定股东权利义务大小的基础。股份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以股票形式出现。《公司法》第12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股份具有以下特点:
  (1)股份特指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成本。其他类型的公司,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的资本,都不能用股份的名称和作为计量单位。
  (2)股份具平等性。每次发行的股份价格,每一股的金额一致,每一股份所表现的股东权利和义务相等。
  (3)股份具可发行性。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集资手段。在公司成立前,它以认股形式发行,所认股份总额为公司资本总额;在公司成立后,它以股票的形式发行。股份可以在发起人内部发行,也可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4)股份具不可分性。股份是公司资本的最小均等单位,不可再分。
  (5)股份具可转让性。股份可以自由买卖和转让。除特别规定外,股东只要持有股份,该股份就可以转让,这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特征所决定的,因为股东的权益随股份的转让而转移,而公司的资本不随之变化。
  (6)股份责任的有限性。持有股份的股东对公司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股份的金额,即只负有限责任。
  (7)股份的有价证券性。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股份即以股票形式出现,以证明股东对股份的权利和便于股份的转让。股票是股份的证券形式,股份所代表的权利及义务均记载于股票之上,它可以像其他有价证券那样自由转让、流通,合法取得股票者即取得公司的股份权。

  2.股票及其特征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证明股东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一种有价证券。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证书,是确定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凭证。马克思说:在资本主义社会,股票是“对股份资本预期可得的剩余价值的所有权证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529页。)中国《公司法》第12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股票是一种权利义务证书。股东合法持有股票,就有权利分享公司的利益,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同时也要承担公司的责任和风险。
  (2)股票是一种票式证券。股票是代表股东所持有的股份的具体形式,表明所拥有的具体份额。股票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法律的要求,如有些国家的公司立法规定股票要由董事签名并经有关机关审查核准、登记方可发行,否则无效。
  (3)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它既不是债权证券,也不是物权证券,而是一种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它可以自由流通和转让,其转让即为股东权的转让。
  (4)股票是一种从属性的有价证券。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并非由股票独创,股票并不设定权利,它只是把已经存在的基于对股份的拥有而产生的股东权表现为证券的形式。
  (5)股票具风险性。股票一经购买,便不能退还本金。股东能否获得预期利润,完全取决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股票价格升降以及其他诸因素,当公司破产时可能连本金都难以保住。
  (6)股票是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签发的。只有公司成立了,才会出现股票,而只有经过公司签发和在公司成立后交付的股票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保护。《公司法》第136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3.股票的种类

  股票按划分标准的不同,有不同的种类。
  (1)按股东承担的风险和享有的权益的大小为标准,可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普通股是指对公司的财产享有的权利都平等的股份,它是公司资本构成中最基本的股份。普通股在公司支付了公司债券利息和优先股的股息后才可获得股息,但其股息是不固定的,根据公司净利润的变化而变化;当公司破产进行清算时,普通股在公司债权人,优先股股东之后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当股东大会讨论公司重大问题时,普通股拥有表决权。
  优先股又称特别股,是与普通股相对而言,对公司的资产、利润享有更优越权利的股份。优先股在分配利润时可优先获得股息,其股息往往是固定的,不因公司营业的好坏而变化;在公司清算时可优先获得分配公司资产;但优先股往往无表决权。目前,中国市场上发行的股票一般为普通股股票。
  (2)以股票有无记名为标准,股票可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记名股票是在股票上载有股东姓名或名称并将其载入公司股东名册的一种股票。记名股的转让,一定要把受让人的姓名或法人的名称记载于股票、股东名册上,即要办理过户手续;而且,股票须交付给受让人,方能生效。记名股不得私自转让。只有记名股的股东本人才有资格行使其股权。
  无记名股票就是没有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只需将股票交讨给受让人即发生效力。几持有股票者,即可取得股东资格。因此,无记名股的发行、转让都比较简便,但公司对其不容易控制,无记名股的发行数目往往依公司需要而定,不能超过股份总数的一定比例或要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中国公司法对有关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作了如下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133条规定: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者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但这不排除公司发行其他种类的股票,根据《公司法》第135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公司法》规定的股票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票,另行作出规定,如果公司发行记名股票,必须置备股东名册,以备联系、查证。根据《公司法》第134条规定,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②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③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④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如果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公司法》第150条)。
  (3)根据股票上是否标明面额分为票面值股和无票面值股。
  股票上标有固定的面额或面值的股票为票面值股。票面值股原则上不得以低于票面值的价格发行。
  无票面值股又称比例股和部分股,即不标明票面金额,只标明每股占公司总额比例的股票,其价值随公司财产的增减而升降,股东享有的股份利润,按票面规定的比例来确定。但发行无票面值股票,会影响公司资本的确定性,还容易产生欺诈行为。因此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允许发行无票面值股的国家还不多。
  (4)根据股东对公司重大问题有无表决权可分为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
  (5)根据所持股票的主体为标准,可分为国家股,法人
  股和个人股,
  另外,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上还有诸如A股、B股、H股的划分等。

  4.股票的样式和内容

  股票的样式即其印刷格式及制作材料的要求。股票的内容即记载在股票上的事项。
  西方国家的公司法中,股票样式一般有专门要求,如纸面形式或簿记形式,而且凡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的股票必须是镌版印刷,以防伪造,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股票的内容则往往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能由公司董事会自行决定。主要包括:公司名称;公司注册地点及据以设立的法律;股票的编号;公司发行股票的总数、类别;各类别股票的面额及其数量;股票所表示的类别,面值及数量;股票持有人的名称或姓名;股票转让或生效的条件;股票发行公司的董事长签字;股票的发行时间等。记名股票的背面,一般都印有一张表格,以供出让人和受让人双方签字。
  有关股票的样式和内容,中国《公司法》第132条规定如下: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①公司名称;
  ②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③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④股票的编号。股票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5.股票发行的原则和方式

  (1)股票发行的原则
  《公司法》第130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时要将公司的重要情况,如股票发行的条件、价格、种类以及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等向社会公开,让他们了解公司,作出选择,公司也应对此接受社会的监督。对不同的对象,股票发行要实行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一样,一视同仁,不可有所偏颇。相同类型的股要应具有一样的权利,一样的利益。
  (2)股票发行的种类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其基本目的是为了筹措资金,根据发行的时间先后,可分以下两种方式:
  ①设立发行。即为了设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票。发起设立的公司,由发起人一次全部认购发行的股份,不向外公开拓募股票。募集设立的公司则是先由发起人认购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招募。
  ②新股发行。指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而发行股票。公司为拓展业务,扩大经营规模,需要不断扩充自有资本,而发行股票是极为有效的一种方法。

  6.新股发行的有关规定

  新股的发行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再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法律行为。
  新股的发行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并遵循法定的程序进行。
  (1)发行新股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137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
  ②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③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④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前述第2项限制。
  可见,股份有限公司要发行新股,必须是生产经营情况良好,信誉高,合法进行各项业务活动,经济效益好的公司。对发行新股条件的规定,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防止公司借发行新股转嫁债务给社会公众。但依法律规定,若公司把当年的利润不以货币形式分派而以新股形式分派,不受3年内必须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的限制。
  (2)发行新股的程序
  发行新股的法律程序,一是公司发行新股所必须进行的一系列行动的步骤安排。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发行新股应经过以下的程序:
  ①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第138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即中国对新股发行的决议是由股东大会作出,而非国外一般多由董事会作出。
  ②申请审批。《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因此,发行新股的公司,若不向社会公开募股就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向社会公开募股的则除了要向上述两机关中任意一个申请外,还应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准与发行新股。这些部门应按期作出决定。
  ③制作招股说明书。公司可参照募集设立公司的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修订而制作招股说明书。一般应包话:招股原因,公司经营情况、拟发行新股的总领、份数、每股金额、发行期限、代收股款银行、承销机构等内容。
  ④公开招股和缴款。《公司法》第140条规定“《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并制作认股书。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公司要向社会公告有关文件资料,让公众对公司发行新股的有关情况有所了解,以吸引投资。新股的认购人在填写了认股书后在指定的时间到承销机构缴纳所认购的新股的股款及领取股票。承销协议的签订及内容参见第三章“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程序”的有关内容。
  ⑤变更登记和公告。《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因此,变更登记和公告是新股发行的法定阶段,不可缺少。这里的变更登记,主要是指针对公司资本状况的变化。
  (3)新股发行的价格
  发行新股时,公司经营状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故
  《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可根据公司连续盈利情况和财产增值情况,确定其作价方案。但同时必须满足股票发行价格的一般规定,《公司法》第131条对股票发行的价格有详细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股票溢价发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可见,新股发行的价格由公司自己决定,可按股份金额发行,也可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溢价发行,但不允许折价发行新股。而且,溢价发行新股的所得须依法定用途使用,即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不得挪作他用。

  7.股份转让及其场所

  流通性是股票的一个重要特征,股东可以随时将股票卖出换成钞票。卖出股票者,经过法定的手续后,就将股票所代表的股份资本所有权转让给了受让人。股票交易因而出现且走向繁荣,在股份有限公司大量存在和股票大量发行的国家,逐步形成了专门从事股票交易的专业人士和从事股票交易服务的机构——证券商和证券交易所。公司股份的发行,股票的转让大多通过证券商和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司法》第143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同时《公司法》第144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所以,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只有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转让才是合法的。

  8.记名股的转让

  由于记名股票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记入股票和股东名册,所以不能随意转让,必须由原股票持有人盖章以背书的形式出让。背书是股票出让人在股票背面签字盖章的行为,为记名股票转让所必须。受让人随之在股票背面的受让人栏盖章,再由发行证券公司加盖公司印章,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则记名股票的转让就实现了。但西方国家的公司章程一般都规定,记名股票不得转让于对抗公司及第三人的利益。此外,在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前一定时间内股票不得转让。
  中国对此在《公司法》第145条中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约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因此,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的转让,要经背书或其他法定方式,转让后在股票上及股东名册中都要记载股票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在一定期限内不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是为了方便股东大会的通知及股利分配的顺利进行,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9.无记名股的转让

  无记名股票因股票票面不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只要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对方就成为持股人,转让行为即告成立。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可按票面价进行,也可按发行价或市价进行,主要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商定。
  《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在现代证券市场上,这种转让一般是通过证券商(经纪人)在证券交易所发出指令,由电脑系统撮合成交的。无须持股人与受让人见面,转让效率比记名股票显然要高。

  10.股份转让的限制

  股票转让自由,并不是绝对的,为了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法律往往对某些特定人像发起人、董事、监事、经理所持股份的转让及股票受让人范围作必要限制。例如,规定公司正式成立前所认购的股份不得转让;公司不得形成公司自有股份;以实物出资的股份在一定期间内禁止转让等等。
  中国公司法对发起人、董事、监事、经理,国家授机投资的机构转让所持股份及公司收购股份有以下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147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根据《公司法》第148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但这种转让或购买必须经过审批,具体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因此,对于股份发行的限制,公司法已作出具体而详细的规定。目的在于督促发起人、董事、监事和经理忠诚谨慎地为公司服务,把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结合在一起。公司资本的变化对公司的发展影响巨大,因此需要特别规定,要依法定程序进行并变更登记和公告。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的规定正是缘于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否则抵押没有效力。

  11.上市公司及其应具备的条件

  《公司法》第151条规定:“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上市公司是其股票经批准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向社会公开、大量发行,因此对其经营情况,资本总额,股东人数,信誉及行政程序上有一定的要求,以维护股票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股票交易的顺利进行,巩固社会、经济的正常、稳定秩序,防止和制止社会混乱,保护社会和公众的私益。
  《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此可见,中国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规定十分严格,对主管机关批文的获取,公司股本额度,近年连续的良好经营状况,持一定金额的股东人数要达到一定要求,合法进行业务活动,不弄虚作假欺骗社会公众等条件是必须具备的,即以上规定的条件,须全部同时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才能成为上市公司,否则,其股票不能上市。这是因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操作及管理要求更高,更规范化,公司的影响面也更广泛,牵涉到的社会公众人数更多,所以条件就要严格,切实维护公众的权益,防止借股票上市诈骗钱财,保证社会的稳定。

  12.申请股票上市的程序

  《公司法》第15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股
  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的地点供公众查阅。”
  根据公司法的以上规定,结合中国现有的一些行政法规,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向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符合上市公司必备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将申请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如申请报告书、公司登记文件、公司经营近况、上市条件的书面证明等报送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就股票上市请求予以批准。
  (2)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的审查批准。
  对于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报送的文件,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依法严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否则,不予批准。
  为保行审查的严肃性与合法性《公司法》第221条还规定:“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募集股份、股票上市和债券发行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股票上市的请求根据中国现行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规定,股票上市必须在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的可进行股票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因此,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报送申请书;股票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合法公正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证券交易所要求的相关文件,请求证券交易所准予股票上市交易。
  (4)公告
  股市交易的申请获得证券交易所批准后,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公司应将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批文、日期、股票发行情况,股权结构,最大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公司同意股票上市交易的决议,公司近3年经营业绩及下一年的盈利预测等上市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指定地点让公众查阅、了解。
  以上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中国境内上市的程序。《公司法》第155条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股票可以到境外上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因此,中国公司要到境外上市,仍然要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但具体步骤另行规定。

  13.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的原则性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将随生产经营情况及公众对公司股票的需求情况发生升跌。《公司法》第154条规定:“经批准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交易。”《公司法》第156条则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可见,中国公司法对股票交易只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因为这些内容应由证券立法来加以调整,目前则主要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及财务管理进行调控。但《公司法》特别提及,体现了法律对此问题的重视。

  14.股票上市的暂停和终止

  当上市公司的经营发生严重问题或有重大违法行为,其
  股票继续交易会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甚至会导致社会混乱时,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有权决定暂停或终止该公司的股票上市。
  (1)股票上市的暂停
  根据《公司法》第157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②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③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④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因此,只要上述情况任何之一出现,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即可决定暂停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并令其限期消除。因为服票上市是影响面很大的事情,必须严格依法而行,对不符合条件及经营情况恶劣,欺骗公众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暂停,可以减少或避免对社会公众利益的损害,维护股票市场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的稳定。
  (2)股票上市的终止
  根据《公司法》第158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①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②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
  ③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
  ④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扭亏为盈,不具备上市条件的;
  ⑤公司决议解散的;此决议须在股东大会上经出席会议的持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⑥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
  ⑦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
  以上任一情形出现,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有权决定终止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以真正维护股东利益,建立健康繁荣的股票交易市场,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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