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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 《公司法》第15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由此可见,中国公司法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包括依《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的独资或有限责任公司。而传统的公司法著作或公司立法一般只在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涉及公司债券或公司债的问题。 《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兼顾了中国近年来债券管理的实际情况和公司法的国际通行做法。在《公司法》未颁布之前,中国已有十来年的债券发行的历史,取得了良好的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故在《公司法》中,允许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投资结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至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则无权发行公司债券,以利于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减少债券市场的社会风险。 2.公司债券的含义 《公司法》第160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 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这里所指的法定程序,是指《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8月2日国务院发布)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债券发行的程序。 债券是一种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证明持券者有按约定的条件向发行人取得利息和到期收回本金的权利。通俗一点讲,它不过是民间通常所用的“借条(据)”的规范化、格式化。债券除了筹措资金一般意义之外,作为投资工具,具有以下基本特征:①从收益情况看,债券的利率通常介于存款贷款利率之间,对投资者和筹资者都有比较大的吸引力;②从安全性来盾,债券的利率和还本期限都是事先规定好的,在投资工具中仅略低于银行存款;③从流动性盾,债券的流动性大大高于银行存款。 债券的种类繁多,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类,按发行主体不同,可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 从债券持有人的角度看,公司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收回全部债款,并可按期向公司收取规定的利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债券和股票是公司筹措资金的两种工具,也是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的对象,但两种有价证券有很大差别,主要体现在: (1)法律性质不同。股票是所有权证书,股东在法律上享有特定财产权即股权,股票持有者是公司所有者;债券是一种债权凭证,债券持有人与债券发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 (2)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同。股票的持有人是公司的股东,是组成公司的成员,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并进行投票,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有权分享股利和剩余财产分配,但同时在自己股份内承担风险责任:而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局外人,仅仅是公司的债权人,有权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无参与公司经营的法定权利,也无权分享公司剩余财产,但在公司清算时,有权比公司股东优先得到债务清偿。债券持有人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 (3)期限不同。购买股票是一种永久性投资,股东不得要求公司返还本金,它不存在到期日;而公司债券则有一定的清偿期,届时公司必须返还本金。 (4)收益的风险与方式不同。除优先股外,股票没有固定的利息,投资者的收益与企业经营状况密切相关,只有公司在盈利后才能分取利息和红利,风险比较大;而公司债券则有固定的利息率,无论公司是否盈利,均须向债券持有人支付约定的利息。 另外,股利从税后利润中支付,债券的利息从税前利润中支付。 3.发行公司债券的限制性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161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由此可见,中国公司法只允许资本实力比较雄厚的公司发行债券。一般来讲,发行债券都是为某急需投资和市场前景好的项目,而进行的大规模的集资活动,且关系众多债券投资人利益,如果公司无论大小,均有发行债券的权利,难免不导致发行债券意图和市场的混乱,而一般小规模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资金困难问题,更简单易行。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所谓净资产,是指公司现有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及无形资产后的余额,公司发行债券必然增加企业新的负债,必须维持正常的负债率,如果超过净资产额的40%,可能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和还债能力。特别是中国公司法未明确附担保债务的问题,从法律上限制债券总额,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由此可见,中国公司法对发行债券公司的经营水平有比较严格的要求。良好、稳定的经营业绩是保障企业还债能力、增强债券投资者信心的重要依据。所谓可分配利润,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利润总额,减去缴纳的所得税后的余额。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这一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中国对企业市场经济的干预。发行债券的是比一般企业规模要大的股份有限公司,特别还有不少是国有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其投资行为的经济影响力很大,由国家进行适当的投资引导是必要的。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债券的利率一般都高于同期限银行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这也是债券吸引投资者的重要因素,但如果债券利率不加控制,必然冲击银行存款业务。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所以,必须对债券利率水平加以限制。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债券的票面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公司法》第161条第3款还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所谓非生产性支出,即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如非常损失,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等。 4.发行公司债券的禁止性规定 《公司法》第162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不募足的。这说明公司在债券募集方式或公司债券吸引力等方面存在问题,再次发行债券显然是不适宜的。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这表明公司在经营状况或还债能力或社会信用等方面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再次发行债券必然危害新旧债权人的利益,故必须禁止。 5.公司债券发行的决议 《公司法》第16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根据《公司法》第38条、第103条规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发行债券乃公司在经营上的重大投资举措,必须由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而董事会只是制订具体方案。因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故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公司法》第66条就此也作了规定。同时,《公司法》第163条第3款还规定,决议或决定作出后,公司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报请批准。 6.公司债券发行的审批 根据《公司法》第164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由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审批。发行公司债券,首先必须在国家规定的发行规模总量限制下进行,具体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超过发行规模,证券管理部门将不予批准。其次,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公司法》的其他规定,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申请,同样不能获得批准。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如发现已作出的批准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应予撤销,尚未发行公司债券,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的公司应当向认购人退还所缴款项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这一规定保护了债券投资人的利益,但由此造成的公司损失的解决有可能引起公司与证券管理部门之间的争议甚至诉讼。 未经《公司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公司法》第210条)。 另外,依照《公司法》履行审批职责的有关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不予批准的,申请发行债券的公司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见《公司法》第227条)。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债券发行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公司法》第221条)。 7.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应提交文件 《公司法》第165条规定,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发行债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登记证明。即由主管登记机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公司章程; (3)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是证明公司资本情况真实性的重要文件。资产评估报告是 由专门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通过对资产进行直接调查研究,作出定量和非定量的分析,鉴别资产的优劣,正确评定估算资产的价值所作的书面报告。验资报告是由专门的验资机构和人员对企业资本的确切数量及其真实性进行审查验证后作出的书面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评估、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法》第166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1)公司名称; (2)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应该多样化,以方便投资者选择; (3)债券利率。公司可以自定债券利率,但不得超过规定最高利率限制; (4)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期限长短由公司根据自身需要和市场供求状况决定,偿还方式一般有分期抽签偿还,期满一次偿还等; (5)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 (6)公司净资产额; (7)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8)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公司债券的发行募集一般有三种方式;①直接募集。即公司直接向社会公众募集。②代销募集。即公司委托特定人代为募集,特定人收取适当的手续费。③承销募集。即由承销商承销公司债总额,承稍商再向社会公众出售获取利益,若无人购买或未全部售出,由承销商自行负责。由《公司法》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办法应载明事项可知,中国公司法规定的是承销募集方式发行公司债券。 根据《公司法》第207条规定,制作虚假的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公司债券票面载明事项 债券不同于钞票,它必须载明规定的事项。《公司法》第167条规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结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6条的规定,公司债券的票面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公司的名称、住所; (2)债券的票面额; (3)债券的票面利率; (4)还本期限和方式; (5)利息的支付方式。是指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还是每年支付利息,是否计算复利; (6)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指债券具体的发行日期和每一债券的顺序编号; (7)公司的印记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签章; (8)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日期。 除以上内容外,不少地方性法规、规章还规定债券票面应载明债券字样、债券是否转让和转让手续、债券是否记名和挂失、债券提前归还条件、购买债券优惠条件、持券人的权利义务等其他事项。 10.公司债券的种类 根据《公司法》第168条规定,公司债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 所谓记名债券,即在债券上载有债权人姓名;无记名债券则未载明债权人姓名,其持有人即为债权人。这样,记名债券比无记名债券更有安全性,其他人必须经原债权人背书转让,才能取得债券的所有权,并主张自己的权益,当然也就存在转证手续复杂的缺陷。而无记名债券,谁持有谁即为债权人,并举张相应的权益,除非其他人有足够证据证明持有人以不正当途径取得。无记名债券转让方式简单。 实际上,从《公司法》第172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公司债券还可分为转换公司债券和非转换公司债券(详见“可转换股票公司债券”)。 另外,从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公司立法和一些公司法著作看,将公司债券以发行有无担保为标准,分为附担保公司债券和无担保公司债券。附担保公司债券是指以整个或部分公司资产作为偿还本息的担保而发行的公司债券;无担保公司债券,是指仅以公司的信用作为担保,不用公司其他财产进行担保所发行的公司债券。发行附担保公司债券目的在于保证债权的实现,如果公司到期无力清偿本息,债券持有人对于作为担保的公司财产,有权自由处置,但其利息水平一般不高。中国发行债券的主要是一些国有性质公司,既使是股份有限公司,大部分也有国家参股,信用有保证,且《公司法》对发行公司债券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故中国公司法对公司债券未作此划分。 11.公司债券存根簿 公司债券存根簿,是记载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有关事项的公司法定帐簿。《公司法》第169条规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3)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债券的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4)债券的发行日期。 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设置公司债券帐簿,不仅是公司管理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对债权人负责,以供债权人阅览,为记名债券转让或用于担保或产生争议时提供凭证,以及为管理部门查询提供需要。 12.公司债券的转让 流通性是有价证券的重要特征。公司债券不能自由流通转让,必将影响其发行。《公司法》第170条规定,公司债券可以转让。 (1)关于转让场所。转让公司债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如私下转让,按有关法规规定,视为非法倒卖,将受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查处。 (2)关于转让价格。公司债券的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债券转让价格随行就市、自由协商,是债券市场生存的必需因素。 至于公司债券在发行后,具体允许开始转让的时间,《公司法》未作明确规定,从以往实践情况看,有3个月或半年不等。 公司债券转让的方式,因债券的种类不同而异。根据 《公司法》第171条规定,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至于具体的背书方法,《公司法》未明确规定。记名债券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无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13.可转换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股票的公司债券,即“公司债券的种类”中讲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公司法》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对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如下要求: (1)只有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后才可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限责任公司无股票一说,自然谈不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不上市交易,这一点与债券的流通性经常不符。另外,限制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体,也利于对证券市场的管理。 (2)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可转换公司债券一经换发,即为股票,在性质上发生根本变化,自然要求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必须具备发行股票的实质要求。 (3)发得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 (4)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5)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一般来讲,公司债券有固定的收益,转换成股票能否获得更高的收益,在分红派息方案公布前不可能确定,而且股票风险更大,所以,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以债权人选择为前提是很有必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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